男子死后小三用冷冻胚胎生子争遗产被驳回:不确定精子是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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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4-04-11 11:48

近日,男子死后小三用冷冻胚胎生子争遗产一事引发关注。4月11日,南都记者了解到,广东清远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情人未经男子合法妻儿同意,通过私营诊所进行胚胎移植,其行为有悖于公序良俗原则,不应受到法律保护。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胚胎移植手术经过男子同意,亦不能证明精子来源于该男子,因此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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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人用冷冻胚胎生子争遗产

据清远日报10日报道,2021年1月,温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其婚外情人泠某在2021年4月到某私营诊所进行胚胎移植手术,将此前在该诊所冷冻的胚胎移植至其体内,于12月16日生育了一名男婴小温。泠某自述,移植的胚胎是温某生前与其一同到某私营诊所进行取精、取卵,并培育冷冻的。

但泠某未能提供温某与医院等相关医疗机构签订冷冻精液的相关协议书,也未能提供温某与泠某双方签订胚胎培植协议书等证明资料。此外,温某也未立下其死亡后仍进行胚胎移植的遗嘱声明。

2023年8月,小温就温某的遗产纠纷向清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温某的妻子及儿子补偿属于小温依法继承被继承人温某的身故保险金、房产、公司股权等遗产份额。

清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继承纠纷,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的规定,被继承人温某于2021年1月死亡,被继承人温某生前留下的遗产应从2021年1月温某死亡时开始。

本案中,小温主张继承温某的遗产,首先应证明其是合法的继承人。根据查明的事实,被继承人温某与罗某是合法夫妻,泠某与温某是情人关系。《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而泠某只提供了《精液分析报告》证明是温某的精液分析,但并未提供温某、泠某与医院等相关医疗机构签订的取精、取卵手术,及后期的培育及胚胎移植手术等相关协议或其他书面证明材料,也未提供温某生前同意胚胎移植的有关书面证据。

温某死亡后,泠某未经温某的合法妻子罗某、合法儿子温某某同意,决定通过私营诊所人工授精或胚胎移植,泠某的行为有悖于公序良俗原则,亦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违背,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泠某所做的胚胎移植手术在温某生前经过了其同意,亦不能证明胚胎移植的精子来源于温某,原告小温主张继承被继承人温某的遗产,于法无据,因此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死后辅助生殖技术应进行严格限制

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那么自然人死后,一直冷冻的胚胎是否具备“准胎儿”的自然属性?基于胚胎移植手术所生的子女,能否作为合法继承人?

清城区人民法院法官表示,胚胎的利益保护不以自然血缘关系为前提要件。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相关规定指出,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当遵循知情同意原则,必须在夫妇双方自愿同意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后实施;医务人员不得对不符合伦理、道德原则的精子和卵子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本案中,泠某系温某的情人,且没有温某、泠某实施胚胎移植手术的同意书,基于该胚胎移植手术出生的小温请求继承温某的遗产没有法律依据。该案将冷冻胚胎是否具有继承资格,限定在“具有合法性”的基础之上,平衡了各方当事人的权益。

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人工授精、胚胎移植等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改变了传统的生育模式,也引发众多伦理和法律争议。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双方当事人利益的角度出发,死后辅助生殖技术应进行严格限制,在死者生前同意以及父母家人同意等条件上进行,以保障生育权的行使与特殊家庭的情感抚慰。

采写:南都记者 周敏萱

编辑:张亚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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