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黄瓜”的厨师离职后被饭店索赔十万?法院:竞业协议无效

南方都市报APP • 时局快报
原创2024-07-03 15:52

南都讯 记者郭若梅 发自北京 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更新“小案大道理 时代新风尚”栏目,介绍一起餐饮公司向离职的 “拍黄瓜”的冷菜厨师索赔10万,最终没有得到法院支持的典型案例。

最高法介绍,刘某是冷菜厨师,入职时与餐饮公司签订了《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按照协议,刘某在劳动合同终止后2年内,不能参与和公司业务存在竞争关系或相似业务,如果违反协议,他所获得的利益归公司所有,同时还需支付违约金5000-10000元。

2022年5月,刘某从餐饮公司离职,没有得到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两个月后,他在一家酒店负责配菜,直到2023年2月,他又去另一家酒店做冷菜厨师。

2023年4月,第一家餐饮公司将刘某告上法庭,向刘某索赔1万元违约金,和损失费9万余元。该公司认为,刘某从事海鲜类菜品制作,属于餐饮服务中的小众领域,在公司培训和长期工作后掌握了菜品制作技巧,离职后继续从事厨师工作,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

刘某则表示,自己在工作时仅负责拌黄瓜和毛豆等凉菜,没有做过海鲜冷菜。法院认为,餐饮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刘某获得了菜品制作技术秘密;公司将他列为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不当限制了刘某的权利,双方签订的竞业协议无效。最终,一审法院驳回了餐饮公司的诉请,二审维持原判。

全国政协委员、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魏青松认为,竞业限制的本意是保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防止商业秘密的泄露和不正当竞争,但在现实中,用人单位扩大了竞业限制的主体范围,无差别地与普通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对劳动者的择业权造成不当限制。

魏青松指出,实际生活中,如果劳动者不签署竞业限制协议可能无法入职,被迫签署协议;一般情况下,劳动者签署竞业限制后,为了遵守条款往往不会轻易离职,再就业会受到一定限制;同时,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对竞业限制付出多少补偿占有主动权。因此,竞业限制的对象不宜扩大。

《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据介绍,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较容易判定,而关于“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往往成为审查难点。

魏青松认为,本案以生动和易于理解的角度,充分诠释了判定“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核心是该人员是否掌握商业秘密。如果劳动者“无密可保”,即使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也不负有竞业限制义务。小案例保护大民生,法院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规范企业用工行为,促进人力资源自由流动,优化人力要素配置,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编辑:梁建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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