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店称免费领养猫咪,但需购买千元宠物用品,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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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4-09-27 16:41

南都讯 记者赵青 实习生陈思睿 通讯员钟晓丹 黄思铭 在宠物领养的温情背后,一些商家却以免费领养之名行捆绑销售之实,引发了消费者权益纠纷。近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开了一起相关案情。

免费领养猫咪但需购千元宠物用品

小丰(化名)在经过某宠物店时,被橱窗里的小猫吸引。销售人员向小丰表示,店内的宠物猫都是“免费领养”,只要小丰支付1140元在店内购买宠物用品套餐,并连续10个月向宠物店支付420元购买宠物用品,就可以把小猫免费带走。

当天,小丰向宠物店支付了1140元,并带着小猫和一堆宠物用品回家了。回家第4天,小猫出现打喷嚏等症状,小丰就将小猫送回店里治疗。

两只小猫均携带猫杯状病毒

治疗期间,小丰又挑选了一只金渐层小猫,并签订了第二份《领养协议》,支付了1340元,约定后续每月支付费用与第一份《领养协议》相同。

次月,小丰向宠物店出示了一份某动物诊所出具的《病毒检测报告》,报告显示两只小猫经检测均携带猫杯状病毒。这种病毒感染后会终身携带,猫咪即便治愈后也极易复发,并具有遗传性。

小丰遂将宠物店诉至法院,以宠物店消费欺诈构成根本违约为由,要求解除两份《领养协议》、退还已支付费用,并赔偿宠物治疗费、维权合理费用、三倍损失赔偿等合计1.3万余元。

宠物店提出反诉,要求小丰支付拖欠款、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4万余元。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小丰的全部诉讼请求;驳回宠物店的全部反诉请求。

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宠物店捆绑式“领养”实为销售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法官黄思铭表示,社会常理下理解的“领养”应属施惠行为,即便领养协议中设定了定期回访体检、押金及没收情形等条款,主要目的也是为了确保领养人善待动物,其本质上仍是无偿赠与行为。

本案中,小丰与宠物店签订的两份《领养协议》约定了首付款及后续每月固定消费购买宠物用品,还约定了“7天重病死亡可更换或退款”的售后条款,明显有别于日常情况下的领养关系,因此小丰与宠物店之间实为买卖合同关系。

两只小猫生病时已被领养了数十天,不排除是环境变化或喂养照料不当所致。即便小猫感染了猫杯状病毒,也不属于《领养协议》“特别约定”中应由宠物店担责的情形,因此宠物店不构成违约。

此外,两份《领养协议》均含有连续10个月购买宠物用品的固定消费条款,该约定限制了小丰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宠物用品的权利,属于捆绑式消费霸王条款,依法应被认定为无效。

因此,宠物店要求小丰支付合同剩余款项及违约金的诉请缺乏依据,法院予以驳回。

法官提醒,每个动物都是一个生命体,每位领养人在认养宠物前都应做好相关的知识、物质和心理准备,消费者购买宠物应到正规、有资质、信誉好的宠物经营场所购买,对部分商家或个人所谓的“免费领养”等广告宣传要提高警惕。

商家应严格遵守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动物保护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得利用“免费领养”等模式进行欺诈、误导消费者,努力构建文明和谐有序的宠物行业秩序和宠物消费市场。

编辑:赵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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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都市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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