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黄莉玲 标准必要专利,是指实施标准必不可少的专利。近年来,标准必要专利领域的公平竞争问题受到国内外高度关注,各国结合产业发展需求,制定出台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
11月8日,市场监管总局在官网公布了《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据悉,《指引》坚持系统思维和全链条监管理念,明确标准必要专利领域反垄断监管执法事前事中事后规则,设立专章规定信息披露、许可承诺和善意谈判等鼓励经营者实施的良好行为实践,强化不公平高价、滥用诉权禁令救济等高风险竞争行为规制,并规定了“主动报告”“提醒敦促”“约谈整改”等事前事中监管工具,推动对标准必要专利领域反垄断监管方式的创新,促进标准必要专利领域的经营者合规建设与反垄断监管执法。
在具体垄断类型上,涉及垄断协议,《指引》规定标准制定与实施过程中的垄断协议、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专利联营及其他垄断协议等情形。
例如,通常情况下专利联营可以降低许可等交易成本,提高许可效率。但是《指引》提到,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之间可能利用专利联营达成垄断协议,排除、限制竞争。
因此《指引》规定具体分析时可以考虑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是否利用专利联营交换价格、产量、市场划分等有关竞争的敏感信息;专利联营的管理或者运营主体是否将竞争性专利纳入专利联营,或者联合限制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单独对外许可,或者组织标准必要专利权人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标准必要专利权人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等情形。
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方面,《指引》规定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方法和考虑因素。不仅如此,《指引》还详细规定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典型类型及认定因素,具体列举了不公平的高价、拒绝许可、搭售、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差别待遇以及滥用救济措施等行为。
例如,《指引》第十八条规定:通常情况下,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有权依法请求法院或者相关部门作出或者颁发停止侵害相关专利权的判决、裁定或者决定。但是,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等经营者可能违反公平、合理和无歧视原则,未经善意谈判,滥用上述救济措施迫使标准实施方接受其不公平的高价或者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排除、限制竞争。因此,具体分析时应当考虑许可双方是否根据本指引第八条进行善意的许可谈判,并可以考虑《关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指南》规定的其他因素。
对于经营者集中问题,《指引》规定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经营者集中申报情形及审查规定,并明确认定和考虑因素。
至于《指引》的效力,《指引》仅对涉及标准必要专利领域的竞争行为作出一般性指引,供经营者和反垄断执法机构参考,不具有强制性。
编辑: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