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0日晚,锦龙股份发布公告称,近日,公司收到控股子公司中山证券转来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最高法民终413号]。
上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中山证券、佛山市中鸿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鸿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进出口银行深圳分行(下称“深圳进出口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最高法院经审理,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民初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民初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三、中鸿公司向青岛兴业银行、中山证券偿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复利、罚息。
其中,借款本金为:2015年6月4日借款本金为4.91亿元,2017年2月4日扣减已偿还本金5000万元。
此外,中鸿公司已经偿还的利息,按照偿还日期,超出按照最高法院认定的本金和计息标准的部分在偿还当日扣减本金。利息、复利、罚息的计算标准为:期内利息按年利率7.7%计算;贷款期内未按期支付的利息,按照年利率7.7%计算复利;自2017年3月26日起,未偿还本金按年利率11.55%计算罚息,未偿还利息按照年利率11.55%计算复利。自2020年4月1日起停止计息。
上述利息、复利、罚息的计算总额,不能超过案涉借款本金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数额上限。通过执行刑事判决追赃退赔已经偿还青岛兴业银行、中山证券的款项,按照先还利息后还本金的原则予以抵扣。
四、深圳进出口银行在本判决第一、三项范围内对中鸿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承担15%的赔偿责任;深圳进出口银行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中鸿公司追偿。
截至目前,除已披露过的诉讼、仲裁案件外,锦龙股份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涉及的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合计约为人民币6,624万元,占锦龙股份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约2.68%。
采写:南都·湾财社记者 吴鸿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