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法院发布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纠纷典型案例,涉“澳车北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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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5-03-03 12:03

南都讯 记者赵青 通讯员全小晴 罗洁  3月2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第八批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纠纷典型案例。

案例涉及域外法查明、内地法院依据新安排认可和执行香港法院民商事判决、香港公司选择内地法院管辖并适用内地法律解决纠纷、“澳车北上”保险责任承担、网络域名权属等热点与前沿问题。体现了广东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全面加强三地诉讼规则衔接,全力打造跨境纠纷化解优选地,为粤港澳大湾区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生动实践。

十个典型案例包括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担保合同纠纷、著作权纠纷等多种类型。

在陈某斌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民商事判决案中,广东法院首次适用新安排实现民商事判决的异地“流通”。

在张某与广州果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中,内地法院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协同化解跨境版权纠纷,探索知识产权协同保护的有效路径,激发大湾区创新发展的新活力。

在黄某诉陈某等涉港合伙纠纷案中,内地法院依法认定香港合伙人的技术性劳务费用属于合伙企业债务,保护港澳投资者在内地的投资权益,营造粤港澳大湾区法治化营商环境。

据了解,广东法院去年共审结一审涉港澳民商事案件1.35万件,约占全国的三分之二。

自2019年12月至今,已陆续发布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纠纷典型案例8批120个,发挥案例在统一裁判尺度、提供规则指引、加强法治宣传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以司法之力护航大湾区行稳致远。

【典型案例】

“澳车北上”发生交通事故

内地法院明确澳门保险公司承保

2023年6月8日11时59分,澳门居民郑某驾驶的具备跨境行驶资格的小型轿车在珠海市与内地居民颜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颜某左眼失明,经鉴定为七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郑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郑某驾驶的车辆在澳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颜某提起诉讼,要求郑某和澳门某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合计81万余元。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事故发生在澳门居民与内地居民之间,双方无共同居住地,事发地点在珠海市,本案应当适用内地法律。

郑某在澳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颜某的各项损失合计72万余元,应由澳门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内地法院明确澳门保险公司承保澳门车辆在内地发生事故引发纠纷的法律适用规则,为“澳车北上”政策顺利实施提供司法保障,促进粤港澳大湾区人流与物流的畅通。

母亲离婚后欲单方出售孩子内地房产

法院适用香港法律保护未成年人 

陈某敏出生于2007年12月,陈某武、周某艳为其父母,三人均为香港居民,后陈某武、周某艳经香港法院判决离婚。陈某敏名下持有东莞市房产一套,登记为单独所有。

2020年5月,周某艳在中介纬某公司的促成下,委托他人以陈某敏的名义与内地居民陈某玲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将陈某敏名下的房产出售给陈某玲并收取了定金。

2020年7月,周某艳告知纬某公司不再出售案涉房产并退还定金。

陈某玲起诉要求解除《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由陈某敏、周某艳、陈某武、纬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陈某敏、陈某武主张对周某艳出售案涉房产不知情,无需承担责任。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周某艳无权代为出售陈某敏名下房产,案涉《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无效,陈某玲无权主张违约金。陈某玲提起上诉。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陈某敏、陈某武、周某艳为香港居民,应当以共同经常居所地即香港法律作为准据法。

根据香港法律查明意见,监护人在处理未成年人托管的财产时必须考虑未成年人的意愿及其最佳利益,父母离婚后不能单方面处理孩子的重要财产。

因周某艳未经陈某敏和陈某武同意单独出售陈某敏名下房产,该合同对陈某敏不发生法律效力。

结合各方过错程度,酌定周某艳、纬某公司分别向陈某玲赔偿因房屋交易无法完成而遭受的损失10万元、5万元,陈某武、陈某敏无须承担责任。

内地法院适用香港法律认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财产的处置权限,依法保护香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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