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消息显示,近期以来地方公安系统正密集围绕公安部最新制定的《公安机关跨省涉企犯罪案件管辖规定》组织学习和落实。
两位知情人士向南都记者证实,《公安机关跨省涉企犯罪案件管辖规定》已于3月份内部印发,旨在规范跨省涉企犯罪案件管辖、有效防范部分地方的逐利执法问题。据了解,多地公安机关目前正基于该新规开展专项行动排查。
4月11日,黑龙江省鸡西市公安局恒山分局组织开展涉企执法案件管辖培训,会上传达了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跨省涉企犯罪案件管辖规定》时间效力问题的通知。据龙头新闻·黑龙江日报
4月16日,四川省泸州市泸县公安局召开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动员部署会,会议学习了公安部《公安机关跨省涉企犯罪案件管辖规定》和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涉企案件风险环节风险点位的通知》。据泸县政府官网
南都记者也关注到,今年以来,针对跨省“远洋捕捞”、逐利性异地执法,司法系统动作频频。在全国两会闭幕后、3月底之际,最高检、最高法先后也都专门召开会议,在检察院、法院系统内部署开展相关专项行动,监督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规范涉企执法司法。
跨省趋利性执法2023年以来明显增多
2024年以来,跨省趋利性执法现象愈发引起社会关注,并被外界形容为“远洋捕捞”。在此类案件中,大多数遭遇异地执法的是民营企业,不仅严重侵害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侵蚀民营企业发展信心,也严重破坏营商环境、损害法治权威。
为应对跨省趋利性执法,2024年8月,民营经济大省浙江的杭州市九堡派出所发布《外地公安不得非法入企办案》通知,提醒企业如果外地公安没有在本地公安的陪同下,“非法入企办案的,请立即110报警+录像取证”。
而据浙江省检察院公开通报显示,去年浙江省聚焦趋利性执法司法顽疾,开展专项监督,共帮助123家企业解冻账户资金7000余万元、解封房产6套、解除扣押汽车20辆。
在今年3月下旬发表的一项研究中,中南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湖南省民营经济法治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张杰指出,从裁判文书网的检索情况分析看,2023年以来,异地侦查后移交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明显增多。而且,异地刑事司法案件涉及的对象几乎都是具有网络经营性质的民营企业,且注册地多在广东、江苏、浙江等沿海发达地区。
“异地刑事司法多表现为经济相对较为落后地区到经济发达地区执法。”张杰写道。
北大法学院教授陈永生此前在一场论坛上公开表示,趋利性异地执法与当前地方财政收入压力不无关系。以往是一些中西部地区要为办案经费、财政收入创收,近年一些东部地区的财政收入也逐渐承压。包括陈永生在内的专家学者、以及多位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呼吁,彻底切断地方财政和办案机关与所办案件之间的利益牵连,以此根治“远洋捕捞”现象。
“擦边即管”何以产生?
在司法实践中,过于宽泛异地案件管辖权规定,也从另一个侧面为跨省趋利性执法提供了条件。尤其是网络犯罪案件常常难以准确界定“犯罪地”,给传统的管辖规定带来明显挑战。
根据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具体到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络服务使用的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在地,被侵害的信息网络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他涉案人员使用的信息网络系统所在地,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等。犯罪地的定义宽泛,直接导致管辖权也流于泛滥。
“按照现有网络犯罪的侦办规定,沾边就有管辖权。”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郭烁提及,目前针对异地管辖权并未采用国际通行的最密切关系原则,执法司法机关如何规范异地执法,还有待进一步明晰规则,同时应对异地管辖作出限制,改变一纸拘留证、逮捕证就能跨域抓捕的现象。
公安部新规明晰案件管辖分配
作为一份部门规章,公安部今年3月制定的《公安机关跨省涉企犯罪案件管辖规定》,目前全文暂未向社会公布,但透过公开消息可见,内蒙古、湖南、黑龙江等多地公安机关已就这份新规开展培训学习。例如,4月18日,呼伦贝尔市公安局海雁分局刊发的文章提到,海雁分局督察法制大队组织全体民警针对《公安机关跨省涉企犯罪案件管辖规定》等法律法规开展专题学习活动。
4月18日,呼伦贝尔市公安局海雁分局督察法制大队组织全体民警学习《公安机关跨省涉企犯罪案件管辖规定》。
据南都记者了解,这一新规从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两个层面给出详细指导。
地域管辖上,当犯罪地涉及多个省份时,新规明确了由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亦即企业犯罪活动组织、策划地或者主要犯罪活动实施地,并且还应层报省级公安机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如果主要犯罪地难以明确,特别是在受害人为不特定人员或者参与人数众多的网络犯罪中,公安部规定由企业所在地公安机关管辖。
新规还明确,外省企业在本省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可以管辖该分支机构实施的犯罪。
按照新规,如果地域管辖存在争议,应当报公安部协调或者指定管辖。
而在级别管辖上,若涉案企业为上市公司或者中型以上企业,或涉案金额5000万元以上,抑或案件疑难复杂、法律适用存在难点和争议或者存在其他较大执法风险因素,这些案件被归类到“重大跨省涉企犯罪案件”范畴,由设区的市一级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明确管辖规则的同时,新规亦强调,企业所在地公安机关不能对本地企业的犯罪行为实行地方保护主义而不作为。
司法机关整治趋利性执法司法
在全国范围内强化对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的监督和整治,在今年全国两会之际便有迹可循。
全国两会前夕的2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济犯罪检察厅厅长杜学毅在一场访谈中介绍,2024年,全国检察机关将整治趋利性执法司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杜学毅给出的数据显示,2024年1月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针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发出书面纠正侦查活动违法通知6500余件次,对涉企刑事案件监督撤案400余件。
杜学毅介绍,2025年全国检察机关将积极参与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深化检察机关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紧盯以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纠纷、违法“查扣冻”企业财产、违法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涉企“挂案”等突出问题。
据提交全国两会审议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显示,“两高”皆把严防趋利性执法写入了报告当中。
3月26日,最高检专门召开会议,对全国检察机关开展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进行部署。为此,最高检还制定了《检察机关开展“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工作方案》。公开信息显示,省一级检察系统正基于最高检的方案推进落地。据南都记者了解,工作方案中提出的措施包括对涉企刑事案件进行标注,对涉企监督案件的管辖权进行审查等等。
4月初,最高检还在12309中国检察网开设“涉企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专区“。对涉嫌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犯罪以及涉企刑事案件中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应当撤案而未撤案等10类诉求事项,当事人可登录反映。
最高法方面,3月28日,最高法院召开会议对全国法院开展规范涉企执法司法专项行动进行动员部署。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指出,要依法加强对违规异地和趋利性执法司法案件的审查。
采写:南都记者杨柳 发自北京
编辑:梁建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