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隔31年,我国刑事执行领域的重要法律《监狱法》迎首次大修。在法学界看来,修改《监狱法》在国家层面是个“大动作”,也是我国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近日,监狱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在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意见,相较于一审稿,修订草案二审稿增加至118条,在保障罪犯人权方面,亦有多项新规。二审稿明确经监狱长批准,罪犯可以与其他有利于其改造的人员通话、会见,同时明确对符合封存条件的罪犯的犯罪记录及案件信息予以封存。
有学者告诉南都N视频记者,1994年《监狱法》出台后,监狱管理和罪犯教育改造出现许多新情况新变化,此前主要依靠一些规范性文件进行调整,法律位阶低,权威性不够,也比较零散不够系统。此次修法是个很好的契机,将30多年来监狱工作中积累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上升到法律层面,做稳做实。
狱中服刑的人员。AI制图
修法强化刑罚执行刚性,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
《监狱法》是国家为了惩罚与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而制定实施的主要刑事法律,是监狱法治化的基本保障。1994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颁布实施,共七章78条。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教授翟中东曾在接受《法治日报》采访时表示,《监狱法》颁布实施是中国监狱发展史上的一次标志性事件。《监狱法》出台后,监狱工作被正式纳入刑事法律制度的主体框架,弥补了刑事实体法(刑法)、刑事程序法(刑事诉讼法)之后刑事执行法的空白。
2012年10月,《监狱法》曾与《刑事诉讼法》一起“打包”修改,共涉及7条内容,主要为余刑收押、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和狱内侦查等。
上海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江苏省监狱工作协会副会长张晶曾在《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颁布三十周年暨修改完善疑难问题研讨会》上表示,30年的国家、社会发展日新月异,《监狱法》在执行中也遇到了新情况、新问题,面对的挑战和考验,也与日俱增。
2023年,《监狱法》修订被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今年4月27日,《监狱法》修订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司法部部长贺荣作修订草案说明中表示,修订草案共8章114条,坚持惩罚和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工作方针,进一步健全监狱管理体制、加强监狱人民警察队伍建设、保障监狱安全、严格刑罚执行、强化内部管理、保障罪犯合法权益、加强罪犯教育改造。
在法学界看来,修改《监狱法》是个“大动作”,也是适应我国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汤维建表示,本次监狱法的修订,不仅强化了刑罚执行的刚性,还体现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为新时代监狱工作在法治轨道上高质量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公平正义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充分体现了高度现代化的监狱文明。
此前,监狱法修订草案一审稿经首次上会审议后,在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意见,受到社会公众广泛关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黄海华曾在记者会介绍,今年4月30日至5月29日,监狱法修订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451人提出的2794条意见。其中,有190人勾选“监狱系统工作人员”选项,提出425条意见。
各方面提出的主要意见包括:增加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完善服刑人员权利保障,包括服刑人员服刑期间医疗保障、刑满释放后的社会保障等;完善暂予监外执行、减刑、假释等刑罚执行制度;完善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内容;完善对监狱人民警察的职业保障及责任追究机制等。
服刑人员在狱中会定期开展学习教育活动。AI制图
新增会见人员范围,有利于罪犯改造和权利保护
9月12日,监狱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在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意见,相较于一审稿,修订草案二审稿增加至118条,在保障罪犯人权方面,亦有多项新规。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黄海华在记者会上介绍,修订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将加强和规范监狱刑罚执行活动,促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作为立法目的。同时,完善监狱工作原则,增加规定监狱工作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
在罪犯教育改造方面,草案二审稿增加“经监狱长批准,罪犯可以与其他有利于其改造的人员通话、会见”的规定。中国监狱工作协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王平告诉南都N视频记者,现行《监狱法》规定,罪犯服刑期间可以与亲属、监护人通话。草案二次审议稿增加了一类人群,即“有利于罪犯改造的”,新规不仅有利于对罪犯的改造,也在客观上起到了进一步改善罪犯服刑条件和待遇的作用。
“当然,修订草案也考虑到,增加会见人员的范围会使监狱安全面临的风险增加,对监狱管理造成压力,同时也是为了准确判断是否能真正起到有利于罪犯改造的作用,因此规定需要监狱长审批。”王平表示,一方面增加会见人员的范围,另一方面又要求经监狱长审批,这是为兼顾和平衡罪犯教育改造和监狱安全管理两者关系,防止因不当会见影响到监狱正常的管理秩序。罪犯会见的范围不是仅限于监护人和亲属,很多国家也都有类似做法。
王平认为,监狱长在审批这类会见时,需要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监狱实际情况,在全面综合判断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也有外界质疑声音称,这一规定易使监狱长在会见审批中滥用权利,滋生狱内腐败。对此,南都N视频记者了解到,作为法律监督机关,驻监检察室的检察官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察、受理控告申诉等方式,对监狱的监管活动、刑罚变更执行等进行全面监督。
新增犯罪记录封存规定,明确刑满释放人员就业就学不受歧视
南都N视频记者关注到,在刑满释放人员权利保障方面,监狱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亦有细化规定。二审稿在原有的“刑满释放人员依法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基础上,明确其“在就业、就学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王平表示,根据原有的上述规定,实际上就能够合情合理地推导出刑满释放人员“在就业、就学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但由于不够明确具体,有时会导致在理解和适用上存在偏差,使一些刑满释放人员“在就业、就学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依法享有的权利没有得到保障和落实。此次新增的内容就是为了弥补这方面的不足。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为有效治理轻微犯罪提供契机。7月14日,《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再次提出,完善人权司法保障机制,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值得一提的是,草案二审修改完善关于犯罪记录封存的规定,在第六十条明确:监狱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符合封存条件的罪犯的犯罪记录及相关案件信息予以封存,除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查询外,不得将封存的犯罪记录及相关案件信息提供给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王平认为,上述规定是对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的贯彻和落实,应当理解为只有实施轻微犯罪的服刑罪犯才“符合封存条件”,才享有这种待遇。
30多年前,王平在北大读博士期间曾亲身参与《监狱法》立法过程。在他看来,“1994年《监狱法》出台后,监狱管理和罪犯教育改造出现许多新情况新变化,此前主要依靠一些规范性文件进行调整,法律位阶低,权威性不够,也比较零散不够系统。此次修法是个很好的契机,将30多年来监狱工作中积累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上升到法律层面,做稳做实。”
王平认为,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进程中,监狱工作应当及时跟进、呼应、配合,并适时进行调整和改革,以便更好地发挥应有的作用,为平安中国和法治中国建设作出贡献。
采写:南都N视频记者刘嫚 发自北京
编辑:梁建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