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公平竞争,让民营经济“破壁”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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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5-05-01 16:36

4月30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民营经济促进法,自5月20日起施行。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民营经济促进法设置专章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对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定期清理市场准入壁垒、禁止在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中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等作出明确规定。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客观要求,更是民营企业投身市场竞争的底线门槛、核心诉求。2025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强调,“要坚决破除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各种障碍”。

而在此之前,关于建立公平竞争市场机制的制度努力早已开始铺陈。2016年4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提出在我国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国务院旋即印发《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推动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2022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明确提出“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

公平竞争制度的建设和落实是市场经济发展达到资源配置效率最优化的重要保障,也是民营经济参与市场竞争、稳定预期、提振信心的制度基础。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十一条规定,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制定涉及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政策措施应当经过公平竞争审查,并定期评估,及时清理、废除含有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事实上,与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出台相呼应,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经在紧锣密鼓地完善各项配套制度,进行一系列细节安排: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已于4月20日正式施行,《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正在抓紧修订。4月30日,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多部委部署开展市场准入壁垒清理整治行动,以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而清理整治的重点更是直指要害,那就是各种以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等形式设立和实行的违反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行政垄断行为。“定期评估、及时清理”的第一仗,直面的就是块硬骨头。

公平竞争审查和行政性垄断执法是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保护公平竞争的重要措施,民营经济无疑就是其中最大的受益者。以民营经济促进法开道,国家破除行政垄断、建设统一大市场所要突破的,是通过地方行政权力介入在市场竞争规则之外建立的一整套板结化的高墙壁垒,是排斥和限制竞争、恐惧和敌视市场的落后治理思维。民营经济促进法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对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政策措施的举报,并依法处理。任何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垄断、不正当竞争行为,尤其是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都必须依法予以查处,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

建设统一大市场,护航民营经济与其他经济形态以平等的地位参与市场竞争,需要持续动态完善、不断细化的法律规范,需要法律的逐条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的落地实施与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不断优化,其出发点与落脚点,都是让民营经济市场主体能够踏实入场、安心发展,让市场规律在中国畅通无阻、行稳致远。

编辑:何起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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