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缺乏边界、鼓励检举的环境,将导致同学之间相互防备、猜忌。”日前,湖南省高院召开湖南法院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新闻通气会,通报一起校园纠纷案例。案例显示,一中学生举报同班同学带平板电脑,得到老师的一瓶牛奶奖励,其后被他举报的同学殴打。经鉴定,被打者构成轻伤二级。法院判决认为,学校未正确引导学生且鼓励学生之间互相检举,承担30%责任。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携带电子产品到校,类似场景并不鲜见,但在本案中,围绕这一行为发生在师生之间的诸多细节却非常耐人寻味。同班同学检举,并在未经他人允许的情况下“起赃”上交,得到教师一瓶牛奶的奖励。后续机主将检举者打伤,被诉至法院。轻伤二级,如果打人者不是未成年人的身份,应有刑事追究。而本案的民事侵权责任理清过程中,具体司法裁量(以及后续案例公示、以案释法)所宣示的法律态度,极具示范价值。
一起因校园检举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侵权者及其监护人的法律责任自不待言,而在过程中检举者本身存在的问题,和学校在其中所承担的责任也同样需要条分缕析。发现违反校规校纪行为,并非适格“执法者”的同班同学私自“搜出”相关物品上交,这一疑似侵害他人合法财产权的行为未能被教师所指出,为后续学生之间的冲突埋下隐患。
不仅如此,代表学校维护校规校纪的教师,通过一瓶牛奶的奖励来说明校方鼓励检举的态度,在事实上扮演了撕裂学生的角色。正如湖南省高院在本案释法中所言,为落实禁止携带电子产品的校规,通过物质奖励鼓励学生相互监督举报,其初衷在于维护教学秩序,但客观上形成了“以举报代管理”的治理效果。作为教育者,在明知检举者“拿走”他人财物上交的情况下,“未正确引导在发现其他同学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时应如何处理,未指出擅自拿走他人物品的行为不当”,这都谈不上是对教育本身的苛求,与在校园安全事故中减轻学校责任的司法取向并不冲突。
教育法明文要求,学校应当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包括人格尊严、财产权益等等,为维护校规校纪就平白无故搜查并拿走他人物品,不会因为结果的理直气壮而消解行为的错误。
更何况,在校规校纪与更高位阶的法益之间,也应当有清晰的取舍权衡,而不是放任自流。司法裁量在此纠纷细节处进一步明晰法理,明确指出“以遵守学校规定为由擅自搜查他人书包、取走他人物品的行为,实质上构成对他人财产权、隐私权、人格尊严的侵害”。一瓶牛奶的褒扬,特别是对一种并不恰当行为的无原则奖励,会对一群未成年人的价值判断产生不良影响,扭曲其价值观。
尤为关键的是,司法对“以举报代管理”的粗鄙式管理思路亮明了态度,“一个缺乏边界、鼓励检举的环境,将导致同学之间相互防备、猜忌,甚至引发肢体冲突,对青少年人格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一句简单的释法,可以说意味深长,具体司法在用是非判断、责任分配比例来阐明法律的立场,细究行为的边界。
对鼓励检举的环境说“不”,是司法给孩子的儿童节礼包。司法判断的个案指引作用,在用案例剖析的方式进一步放大和加深个案判决的辐射效果。学校应当从案例中汲取教训,调整日常管理细节,优化育人环境,而教育更要借此回答“应该培养怎样的人”这个命题。
编辑:何起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