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猥亵女生只是内部处分了事,这算什么“零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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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5-06-05 17:56

曾因“多次猥亵、性骚扰”女生被处分的高校教师,又原地复活到了同校保卫部任职?日前,安徽师范大学就此事公开回应,表示已停止涉事人员朱某某在该校的一切工作,并将根据调查结果对朱某某以及“将朱某某借用到保卫处工作的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此前,该校纪委工作人员曾称,朱某某当时已经被开除党籍并降低职务,现在的工作只是“给他留了一口饭吃”,引发轩然大波。

“留一口饭”的说法显然是不严谨的,连涉事学校也察觉到了。事实上,在学校保卫处任职,哪怕只是从事一些文字性的工作,从“考编上岸”市场如此吃紧的环境来看,保卫处的一口饭恐怕也不仅是一口饭。

围绕“多次猥亵、性骚扰”女生的前高校教师的处理,外界讨论多依据教育部相关高校师德规范规定,甚至最高检、公安部等多部门对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等展开,涉事学校最新说法里也重申其对师德失范行为的“零容忍”。但其中一个关键问题是,对于一桩可能最终也仅限于学校内部处分的猥亵事件,国家规范与学校的“零容忍”能否辐射得到?有律师也表示,对没有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者的内部处理,学校“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并不久远的那个涉“多次猥亵、性骚扰”女生的事件,当事学校彼时的处理为何仅局限到了一个内部处分?

国家法律对猥亵行为的追究,从治安管理处罚法到刑法都有明确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猥亵他人甚至都不需要情节恶劣,都有明确的法律追究条款,但对于那样一起发生在高校的猥亵案件,还有“多次猥亵”的恶劣情节,对其的处理当时却疑似只是开除党籍和“建议行政处分”,并没有治安乃至刑事介入,事情就到此为止了?

高校教师涉“多次猥亵”女生,给当事人造成严重伤害,其行为是否应当引入司法调查,绝不该仅是学校内部几次会议就可以决定的。哪怕只是普通治安案件的受理,也并不只有受害人报案这一个渠道,公安机关对包括报案、控告、举报、投案自首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都会及时受理、启动调查。多次猥亵、性骚扰女生,对其是否应当被追究法律责任,学校本应及时寻求公安机关介入判断。而彼时就有了哪怕门槛并不高的治安处罚结果,对相关人员从事教职、哪怕勤杂都面临必要的职业禁止。

种种迹象表明,本案涉事教师在学校所谓“已经处分过了”之后,依然顶着该校教师、副教授甚至教授的名号在外授课,当地政府官方网站还对“拥有丰富社会工作经历”的安徽师范大学朱某某多有描述。包括现在已经被证实的涉事被处分人“人事关系在人才交流中心”,保卫处借过去只是“做一些基本的文字材料、协助送材料之类”,都疑似与本案在案发时以“内部处分”收尾的逻辑如出一辙。

学校闹出猥亵案,一种莫名其妙的治理思路会认为所谓“家丑不可外扬”,进而激活各方面力量与智慧,去试图冷处理,去做受害者的工作,让大事化小。殊不知,学校旗帜鲜明地站在受害者一方,真的对师德失范零容忍,才是学校风评的加分项。

现在既然要去调查和追究一个已经被处分过的涉“猥亵”当事人,以及将其“借用”到保卫处的责任人,倒不妨同步追溯一下,几年前的“猥亵案”是如何被内部处分“消化”掉的?对师德失范行为“零容忍”,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不能光靠喊口号,而要真的见行动。完善细节、优化流程,畅通受害人报案和申诉机制,对相关案情线索要及时报送办案机关,而不是留一手、遮一下。

编辑:何起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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