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更好解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的相关问题,《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征求公众意见稿)》于近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稿共五章48条,其中新增4条,新增最低建筑面积补偿以及车位、车库补偿条款,调整未经产权登记建筑的补偿时点,保障群众合法权益。
在最低建筑面积补偿上,依法征收家庭唯一住宅,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40平方米的,按以下方式给予补偿:(一)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并申请最低建筑面积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按照40平方米建筑面积给予补偿。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超出40平方米部分由各区人民政府制定结算差价标准。(二)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补偿。
在车位、车库补偿上,符合规划并已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的车位、车库等配套设施,房屋征收部门可按照市场评估价给予被征收人补偿。地上车库等配套设施符合规划用于经营性用房的,被征收人已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依法纳税证明,并实际正在营业的,房屋征收部门可按照经营性用房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
“住改商”房屋如何补偿?拥有合法产权,但被征收人自行“住改商”的住宅房屋,按以下方式给予补偿:(一)1987年1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施行前已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被征收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依法纳税证明,并实际正在营业的,房屋征收部门可按照经营性用房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70%给予补偿;
(二)1987年1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施行后至1997年4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前已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被征收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依法纳税证明,并实际正在营业的,房屋征收部门可按照经营性用房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60%给予补偿;
(三)1997年4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后至2001年2月6日《广州市住宅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处理办法》施行前已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被征收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依法纳税证明,并实际正在营业的,房屋征收部门可按照经营性用房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50%给予补偿;
(四)2001年2月6日《广州市住宅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处理办法》施行后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住宅房屋给予补偿。
此外,意见稿还提出,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属于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不属于上述第一款、第二款情形的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存在以下情况的,给予货币补偿:(一)1990年4月1日前建设的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房屋征收部门可按照实际使用性质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二)1990年4月1日后至2009年12月31日前建设的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房屋征收部门可按照不超过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实际使用性质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60%给予货币补偿。
采写:南都·湾财社记者 王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