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全使用叉车导致1人跌落被压身亡,东莞公布事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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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5-06-26 17:19

近日,东莞市应急管理局官网公布了《东莞麻涌新东欣环保投资有限公司“11·2”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报告》)。

《报告》显示,2024年11月2日15时27分许,位于东莞市麻涌镇大步村海心沙的东莞市新东欣环保投资有限公司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110万元。

经调查认定,东莞麻涌新东欣环保投资有限公司“11·2”一般车辆伤害事故是一起因事故发生单位叉车使用安全管理不到位,叉车驾驶人员违反叉车安全管理制度而引发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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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显示,根据相关人员笔录、事故现场勘察及监控视频等证据,综合分析事故发生经过如下:2024年11月2日14时许,赵某(死者)和李某各自驾驶叉车清理熔炼单元水淬渣堆场杂物。水淬渣堆场杂物中有两条设备技改拆卸的废弃传输皮带,第一条传输皮带李某与赵某驾驶叉车配合顺利转运至干燥配料单元外墙杂物堆放处。

15时25分许,李某和赵某继续沿用第一条传输皮带的转运方式,李某首先使用吊装布带穿过传输皮带,然后将吊装布带开口两端合并系挂在叉车尾部的挂钩上,李某驾驶叉车先将传输皮带拖拽到干燥配料单元与公辅单元之间外道T字路口,随即李某将叉车停在 T 字路口左侧直道等待赵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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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时27分许,赵某驾驶叉车从熔炼单元驶出行驶至T字路口,赵某操作货叉将地面传输皮带尾端挑起往前行驶并迅速起升货叉架,同时李某驾驶叉车向左侧直道缓慢拖行,当赵某驾驶的叉车向左侧直道转弯时发生倾覆,赵某从叉车驾驶位跌落至左侧地面,被倾覆的叉车护顶架压着。

当日15时47分许,120救护车抵达事故现场,随即医护人员接手另一员工杨某继续对赵某进行心肺复苏,并对赵某做了心电图检查。约16时许,医护人员根据心电图检查结果及查看生命体征,当场宣告赵某抢救无效死亡。

本起事故共造成赵某1人死亡,根据《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显示,赵某死亡原因为胸腹部复合伤。经统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1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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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勘验分析,两辆叉车的技术性能良好,均符合TSG81-2022《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的技术要求。因此,可排除叉车自身性能缺陷和超速、超载等因素影响。

《报告》分析了事故的直接原因。赵某和李某违反叉车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在未制定安全作业方案,未经审核批准的情况下,各自驾驶叉车前后配合叉运传输皮带作业,后车赵某未系安全带,使用左侧单货叉叉起传输皮带向左转弯行驶时,叉起的传输皮带重力和前车牵引共同对后车产生侧向拉力,该侧向拉力与后车左转弯时产生的车辆离心力同时作用,最终导致后车发生左侧倾覆,赵某直接跌落地面被压。

同时,新东欣公司叉车使用安全管理不到位,一是叉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未有效督促叉车驾驶人员赵建合和李群富严格执行本单位叉车安全管理制度;二是叉车作业现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叉车驾驶人员赵某和李某违反叉车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和要求作业的事故隐患,未能保证叉车安全运行。

事故发生后,已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了处理。

《报告》指出,本次事故的发生,暴露出事故发生单位存在规章制度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能有效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驾驶人员违章作业的事故隐患。事故发生单位相关管理人员存在未认真履行自身职责,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叉车驾驶人员违章作业的行为。

采写:南都记者 曾奕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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