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纪委监委通报一起容错免责典型案例。案例中,一干部违反有关规定,但被给予了容错免责,并晋升为三级主任科员,引发社会关注。
回看该典型案例细节,涉事项目为当地重大产业项目,但企业在申请对项目进行人防事项审批时,当时项目二期建设的具体技术指标尚未明确,也就无法证明人防工程方面的指标已经达标,因此无法获得施工许可证。干部谢某某对此提出分步容缺审批方案,让企业出具限期补缺承诺书,使得项目一期先行取得施工许可证,为项目建设进度抢先3个月的时间,节省企业成本200余万元。
正如案例所强调的,容错免责的落脚点是“推动干部从‘怕担责’向‘勇担当’转变”,这一制度设计既维护现有规则的严肃性,也激励干部放开手脚、积极作为。最近湖北省宜昌市发布了5起容错纠错及风险备案典型案例,也均是干部们面对急难问题特事特办、打破既定规则,解决了不少民生实事。
但回到广受关注的淮安案例,其中不免有特殊之处。例如,在风险与收益的博弈中,此次容错获得了一个完美的结局,企业抢工期节省了200余万元,事后也补齐了材料。然而,也正是这个“完美结局”让这个案例变得不那么“完美”,因为结局也可能是另一种:企业的人防工程不达标或未能补缺,那这名干部还能被“容错免责”吗?
因此,需要厘清的是,干部谢某某被予以容错免责,“错”是针对违反了有关规定,可能带来一定风险,“容”与“免责”在于其行为符合“三个区分开来”,即“区分改革探索与明知故犯、区分试验性失误与对抗禁令、区分无意过失与谋取私利”。而对其予以晋升,是由于还多了一个“完美结局”。这一结局不可预见,更不在容错免责的机制要求之内,值得一个附加激励,但要同容错免责分开来看。说到底,要看到容错机制的关注要点,是准确界定错误的性质和产生的原因,而非以结果倒推是否予以免责。
当然,这同时还意味着,要警惕容错机制被滥用,成为某些隐蔽违规行为的“挡箭牌”。毕竟违规的风险和结果具有偶然性,不是所有未造成恶劣后果的违规都可容错,归根结底还是要在审核与执行上用好用对“三个区分开来”,以刚性制度将容错免责置于严肃的规则框架内。
另外,淮安这一案例和宜昌的典型案例中还有一些细节值得注意。例如,淮安案例中,该干部提出的容缺审批方案,有没有被进一步细化为常态化制度的可能?在宜昌的案例中,宜都残联的工作人员为超标残疾人轮椅车发放补贴,而有关车辆不符合标准的背景,是相应的国家标准滞后,不能适应当下市场产品的普遍更新升级。除了“容错免责”,是不是可以合理放宽相关政策的补贴条件,日后类似情况也就不必再上升到“容错免责”的地步。因此,“容错免责”除了起到激励作用,是不是还可以多走一步,配套研判被打破的制度规则的合理性,实现容错机制与更好规则的相辅相成。
编辑:何起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