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出台车位租售新规!应首先满足业主需要,不得只售不租

南都N视频APP · 南都东莞
原创2025-07-25 14:50

7月24日,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东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车库租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同时,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提供停车服务。办法自今年8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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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保有量超过400万辆的东莞,“停车难”问题日益突出。南都资料图

据介绍,为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车库的销售和租赁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东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东莞实际,制定该办法。

根据办法,东莞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区划(以下简称“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销售和租赁适用该办法。办法还提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尚未出售的车位、车库,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承租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提供停车服务。

建设单位出售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须依法取得车位、车库权属登记及现售备案证书。在房屋销售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制定车位、车库租售总体方案,明确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配置比例、数量、位置、权属以及停放服务收费标准、销售价格区间等内容,在商品房销售时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其附件中载明。

办法还明确,建设单位应当在出售车位、车库一个月前,通过多种书面方式通知业主,并根据商品房销售时公示的车位、车库租售总体方案,制定车位、车库租售具体方案,并进行公示。建设单位应以首先满足本建筑区划内业主停放汽车需要为基本原则,根据车位、车库租售方案,公平、公开地开展租售活动。对拟购买或租用车位、车库的业主,建设单位应做好资格审查工作。

根据项目可售车位、车库配比情况,可售车位、车库配比小于等于1:1的,每套房屋业主只能购买1个车位或车库。可售车位、车库配比大于1:1的,则分为两轮销售。第一轮销售时,每套房屋业主只能购买1个车位或车库。第一轮销售时间应不少于180天。

第一轮销售结束后,建设单位在保证本建筑区划内业主每购买一套房屋可以相应购买或租赁一个车位或车库的前提下,可对剩余未售出的车位、车库开展第二轮销售。建设单位应制定第二轮车位、车库租售方案,并进行公示。本轮车位、车库租售方案应说明本建筑区划内可售房屋和可售车位、车库套数情况以及已售、未售套数情况,当前可以出售、出租的车位、车库数量等情况。第一轮未购买车位、车库的业主享有优先购买权。单套房屋业主当前持有不超过1个车位或车库的,可在本轮销售中增加购买1个车位或车库。

根据办法,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车库的销售时间已满3年的,建设单位在扣除未销售房屋预留相应数量的可售车位、车库后,可将剩余未售出的车位、车库进行销售,业主可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车位、车库。本轮销售应优先满足未购买车位、车库业主购买1个车位或车库的需求。本轮销售中,车位、车库的销售价格由建设单位根据市场供求状况自主调整制定。

在首先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停车需求,尊重车位、车库权益人意愿,以及不影响物业管理和治安环境的前提下,按照市场化原则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决定后,建筑区划内停车设施可向社会共享,提供机动车有偿停放服务。

办法还称,东莞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对建设单位租售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车库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指导,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车位、车库租售的建设单位,约谈其负责人并责令限期改正。建设单位有违反《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东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的情形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采写:南都N视频记者 黄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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