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外嫁女性失地13年,检察院支持起诉获赔30亩地承包费

南都N视频APP · 察时局
原创2025-08-13 10:17

一名农村“外嫁女”失去土地权益13年后,该如何改变现状,维护自己合法的权益?受困于“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这一传统观念,新疆塔城市恰夏镇某村的村民艾依佳丽因外嫁而失去土地权益,向村委会反映情况无果后,她在亲戚的建议下,来到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最终拿回了30亩土地的收益权。

今年5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明确,保障女性在集体经济组织中各项权益,不得以其婚姻状况或户无男性而作出区别对待,这为失地女性维权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依据。

近日,“新时代法律监督工作巡礼·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集中采访活动来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了解检察机关如何通过支持起诉帮助弱势群体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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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塔城地区,春播时节,农民操作机械在棉田里播种。新华社发

外嫁女30亩“口粮地”被哥哥占用

2022年11月,村民艾依佳丽走进塔城市人民检察院,诉说自己因结婚而失去土地权益13年的困境。

艾依佳丽原本是塔城市恰夏镇某村村民,1999年,艾依佳丽作为该镇村民参与土地分配,在娘家分得“口粮地”30亩。2009年,艾依佳丽与丈夫结婚,户口也随丈夫迁走。但令艾依佳丽意想不到的是,结婚后,她的土地被哥哥承包给合作社经营,她无法享受土地经营收益,而丈夫在本村也没有“口粮地”,她和丈夫陷入无地可耕的境遇,生活陷入窘迫,成为了村里的“低保户”。

为维持生计,丈夫到镇上打起零工,艾依佳丽在家中照顾孩子。2009年以来,艾依佳丽多次到娘家索要自己在该村分得的30亩“口粮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在哥哥的观念中,“嫁出去的女儿是泼出去的水”,艾依佳丽既然已经嫁人,根据传统习俗,她就不能再拥有土地权益。无奈之下,艾依佳丽只能向镇政府、村委会等部门反映,但协调均无结果。

有亲戚找到艾依佳丽,告诉她检察院有支持起诉的功能,说不定可以帮助她。2022年11月,艾依佳丽抱着试试看的心态来到塔城市人民检察院,她开门见山地说:“我想找阿扎提·别克西同志,我听别人说他可以办理土地纠纷的案件。”

检察官助理早瓦娜尔·阿天接待了她,艾依佳丽个子不高,她带着怯怯的声音向早瓦娜尔·阿天讲述了自己因外嫁失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经历,并申请检察院支持起诉。

塔城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崔晓静告诉南都N视频记者,塔城市人民检察院经初步审查认为,艾依佳丽的30亩“口粮地”被娘家人长期占有,致使其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侵害,艾依佳丽文化水平低、生活困难、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能力偏弱,目前有起诉维权意愿,但诉讼能力较弱,提起诉讼确有困难,符合检察机关民事支持起诉的条件,因此应当受理艾依佳丽的支持起诉申请。

 

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外嫁女获赔承包费

2022年11月,在受理该案后,崔晓静与同事前往艾依佳丽的娘家开展调查核实。在调取艾依佳丽娘家1999年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承包合同后,检察官了解到,1999年,艾依佳丽娘家一户七人由镇政府颁发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其中艾依佳丽的“口粮地”是30亩。艾依佳丽出嫁后土地先是由其娘家哥哥占有经营,后被转给合作社经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也不会因在农村经济组织间的嫁娶、迁移等情况而丧失。

崔晓静介绍,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艾依佳丽虽然将户口迁出,但在夫家没有分得“口粮地”,依法对娘家原有的口粮地享有权益。2009年以来艾依佳丽的娘家人无偿占有艾依佳丽“口粮地”的行为,侵犯了艾依佳丽的合法权益,致使艾依佳丽本就贫困的生活更加窘迫。

2023年2月24日,塔城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支持起诉意见书,支持艾依佳丽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塔城市人民法院判令侵权人返还土地承包费48300元。

塔城市人民检察院支持艾依佳丽提起诉讼后,与法院对接,协助艾依佳丽申请免交案件受理费等,通过“支持起诉+庭前调解”的模式速立速审。在庭前调解时,检察官与法官释法说理,艾依佳丽的哥哥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并愿意返还土地承包经营费,也愿意支付艾依佳丽后续的土地承包费。

2023年2月26日,塔城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艾依佳丽的哥哥需要支付她土地承包费48300元,而艾依佳丽的土地由哥哥继续实际经营,随行就市每年向艾依佳丽支付不低于26400元的承包费,困扰艾依佳丽13年的土地权益丧失问题得到解决。

 

公民依法维权的“后盾”

“公民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定条件但靠自己起诉确实有困难时,检察机关可以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支持。”崔晓静表示,民事支持起诉制度是公民依法维权的“后盾”,艾依佳丽案件的顺利办理,也正是源于塔城市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制度的建立与运行。

2021年1月,塔城市人民检察院牵头推动与塔城市人民法院会签《关于加强民事支持起诉协作配合工作的实施意见》,确立民事支持起诉与民事审判协作配合机制,明确案件线索移送、协调司法援助等细则,构建起涵盖法律援助、司法救助、法院调解、执行监督的模式。成立至今,通过规范化流程办理民事支持起诉案件325件。

崔晓静称,传统的案件中,公民到法院起诉需要排期,诉讼时间也较长,而检察机关的支持起诉案件往往是针对弱势群体,对案件办理实效有较高要求,“支持起诉”协作机制建立后,可以实现“当天调解、当天确权”,提高了弱势群体的维权效率,维权效果显著。

受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法律知识欠缺等因素影响,妇女权益受侵害问题频发。崔晓静表示,塔城市检察机关还通过与妇联、民政等相关部门协助配合,强化普法宣传,鼓励妇女敢于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等方式。

崔晓静也关注到,今年5月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时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或者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她认为,上述规定为农村“出嫁女”的维护自身权益增加了一条救济的途径,除行政协调、起诉之外,还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要求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或提起公益诉讼。

采写:南都N视频记者刘嫚 发自新疆塔城

(文中艾依佳丽为化名)

编辑:梁建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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