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资金紧张,私募基金管理人控股股东竟将被投企业的3145万元股权回购款挪为己用,造成多项违法。8月2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明,汕头宜华集团、宜华投资存在挪用基金财产等多项违法事实,广东证监局决定对相关公司及人员处以多项罚款及处分。
南都·湾财社记者通过天眼查搜索工商信息显示,此次涉案的汕头宜华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注册成立,注册资本5000万元,其经营范围包括股权投资,创业投资,投资管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控股股东为成立于1995年,注册资本78亿元的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目前已被标注为失信被执行人,天眼查标注的涉案总金额达26.84亿元。
决定书显示,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私募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广东证监局对位于汕头的宜华集团、宜华投资违反私募法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查明,宜华投资作为汕头宜华壹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宜华壹期)的管理人,将宜华壹期所募资金以股权方式对深圳市邦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德文化)进行投资。
2022年5月至2023年10月,宜华集团作为宜华投资的控股股东,因资金紧张,将宜华壹期投资邦德文化的股权回购款3145万元挪为己用,用于集团业务费、人员工资、餐费等日常经营使用。宜华投资明知宜华集团挪用上述股权回购款,未能确保宜华壹期的基金财产安全,放任3145万元股权回购款被挪用。
对于此事,宜华投资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报送的宜华壹期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中未准确披露宜华壹期投资邦德文化的退出情况及股权回购款收取情况,上述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宜华投资在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的宜华壹期2024年半年度报告中,对宜华壹期投资邦德文化的退出情况及股权回购款收取情况进行了更正披露。
决定书指出,宜华集团挪用基金财产的行为,违反《私募条例》等相关规定,构成《私募条例》第四十五条所述违法行为。时任宜华集团总裁刘某香是对宜华集团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宜华投资挪用基金财产的行为和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的相关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也属于违法行为。时任宜华投资总经理林某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综合上述违法事实,广东证监局决定,责令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60万元罚款;对刘某香给予警告,并处18万元罚款。责令汕头宜华投资有限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5万元罚款;对林某给予警告,并处17万元罚款。
采写:南都·湾财社记者 徐劲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