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出事学校未必有责,司法强化社会共识

南都N视频APP · 南都快评
原创2025-09-05 23:46

课间休息同学打闹受伤,学校要承担责任吗?日前,广东高院官方账号发布案例显示,肇庆封开法院审结一起校园民事侵权纠纷,经办法官释法表示,同学课间打闹属于偶发事件,学校对此的可预见性较小,应尽的注意义务相对也较低。在能够举证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况下,学校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学生在校期间受伤,学校该承担什么责任?这已经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但依然会屡屡引发社会热议,甚至诸如所谓“消失的课间十分钟”之类的话题还是时常被讨论。学生无法进行充分的课间活动,学校、教师不敢让学生在本就有限的课间活动时间“玩得太疯”,看似与本场司法纠纷并不关联的一众社会问题,却有着千丝万缕的内在联系。

学生课间打闹致伤,受伤一方监护人向致伤一方监护人提起侵权诉讼,被告家长申请追加学校为被告,要求学校一同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个案诉讼纠纷而言,当然需要通过充分的事实证据呈堂来经由司法专业判断,诉讼参与各方均需提交必要证据。而从本案的判决结果来看,并不复杂的一场官司,其所反映出的司法态度也足够明确,对于校园侵权纠纷的责任认定,立法层面事实上没有任何疑问。

民法典的规定白纸黑字,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只有在“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形,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一般的校园侵权纠纷中,学校方面只要尽到基本的举证责任,就不应当忧虑会被苛求承担无限责任。正如本案庭审所示,学校方面陈述在开学和班会中有对校纪校规进行培训和宣讲,平时也有开展法律讲座、安全教育主题班会等活动,已经尽到合理的管理和监督义务,也得到了具体司法的认可。

但问题在于,对于这样一个“学校不会也不该承担无限责任”的法律常识,却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无法成为社会共识、成为具体司法实践的定论,这毫无疑问正是日常社会生活中学生无法充分课外活动、学校在学生活动问题上长期畏首畏尾的重要原因。2025年4月,最高法发布涉校园管理民事纠纷典型案例,进一步宣示司法态度,以发挥司法裁判规范、评价、教育、引领功能。其中就有案例以判决释法,明确“只要未成年人在校受伤则学校必然担责”是彻头彻尾的误解,以司法裁判支持学校正常组织、开展教学等相关活动。

事实上也不仅是学校,包括公园之类的公共场所,同样不应当被苛求承担法律范畴之外类似“按闹分配”的责任。就在日前,湖北枣阳法院通报一起开放性公园“流浪狗咬人索赔”案,法院认定公园管理方已通过设置警示标志、配备安防设施及组织巡逻等行为履行了与其管理能力相适应的义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民法典对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的责任界定同样是有限责任,也只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情形中才承担侵权责任。

学校、公共场所的法律责任,立法的态度始终明确,类似“只要在哪个地方受伤,管理者就得担责”的看法,越来越显得不合时宜。而在此过程中,司法机关持续不断通过具体案件阐释明确的法律立场,同样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常态的普通案件办理过程中,具体司法能有专业独立的判断,不是“谁闹谁有理”“谁受伤谁有理”,鲜明的司法态度就有能力给社会成员以行为指引,为尽到法律责任的守法者撑腰打气。

编辑:张子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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