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着网络直播行业发展迅猛,新业态用工模式不断涌现,主播与经纪公司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是否构成劳动关系?近日,南都记者盘点了广东法院审理的相关案情,为相关争议提供审理参考。
2025年4月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发布了一批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其中一则案例涉及网络主播劳动关系的认定。
刘某到某传媒公司处从事网络带货主播工作,双方签订合作协议。刘某直播的设备、场地、账号均由某传媒公司管理,直播的产品、售后、价格均由某传媒公司确定。
某传媒公司对刘某有直播时长和频次要求,每月固定休息4天。刘某报酬按照某传媒公司内部工资体系文件计算并按月支付,保底报酬按月固定发放。
后双方因转岗发生争议,刘某遂提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等。
韶关市浈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认为,双方虽然签订了合作协议,但实际用工过程中,某传媒公司对刘某的工作实施了较强控制管理,刘某需接受某传媒公司的高度约束,双方具有紧密人身以及经济从属性,符合劳动关系特征。故裁定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网络直播带货是近年来新兴的就业形态。该案从用人单位对网络主播的工作内容、方式、时间及地点等用工管理程度出发,为准确界定双方法律关系提供有益参考。
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年发布的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中,亦出现相关纠纷案件。
2022年12月,孙某入职某服饰公司担任专属主播,双方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合作内容包括产品推广和销售等,服务费为12000元/月以及销售提成,孙某需每天按照排班表的时间直播,如每月低于26天,某服饰公司则会扣减其薪资。
实际履行中,公司每月都给孙某发送“工资表”。2023年7月,双方因对更换直播间等事项协商不成引发纠纷。孙某请求确认与某服饰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遂成讼。
法院认为,某服饰公司与孙某签订的虽是《合作协议》,但判断双方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仍应从双方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来审查。
首先,孙某直播带货,属于某服饰公司的经营范围,双方对此予以确认。
其次,《合作协议》对孙某每月直播时长进行限定,不直播需向公司申请,可见公司对孙某的工作时间、任务及休息休假等基本劳动要素具有决定权,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双方具有较强的人格从属性。
最后,孙某的报酬有固定底薪,公司每月支付报酬,符合劳动关系中工资发放的一般规律。
综上,某服饰公司和孙某之间的劳动用工关系具有较强的人格从属性及经济从属性,故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系新业态用工劳动关系认定的典型案例,虽然双方签订的是《合作协议》,但根据协议内容以及用工过程中的实际情况,结合网络主播行业特点,认定双方符合劳动关系人格、经济从属性的特征,用工事实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
该案的处理对于在新业态用工背景下准确把握劳动关系本质特征具有典型意义,为同类案件的审理提供参考,有利于规范网络直播行业用工秩序。
近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发布一则相关纠纷,在该案件的审理中,法院却判决主播与经纪公司不构成劳动关系。
2019年11月1日,主播尹某与鼎某公司签订《艺人演艺经纪协议》,约定2019年11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鼎某公司在全球范围内独家担任尹某的演艺经纪公司,负责接洽演艺活动、提供培训管理等等。
尹某需每月在指定的平台直播不低于208小时、每月有效天数不低于26天,收益按平台礼物分成(鼎某公司占40%,尹某占60%)。
双方约定协议期内,未经鼎某公司书面同意,尹某不得自行或授权第三方接洽相关演艺活动,也不得与其他第三方进行协议约定的与演艺事业相关的活动。
合作过程中,尹某从事主播工作,按约定进行直播,直至2022年9月20日,尹某因身体原因不再继续在鼎某公司合作平台进行直播,且未提交书面离职申请。
尹某于2023年12月25日向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其与鼎某公司于 2019年11月1日至2022 年9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同日,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载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为“已超过法定的仲裁时效”。尹某不服,遂诉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关于尹某与鼎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这一核心争议焦点,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的规定,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在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人身隶属性和经济隶属性。
本案中,首先,尹某与鼎某公司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鼎某公司对尹某的管理较为松散,尹某的直播时段、直播天数均不固定。
这表明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尹某与鼎某公司存在人身隶属性,鼎某公司基于合作关系对尹某进行的管理,不应视为双方之间具有劳动关系意义上的人身隶属性。
其次,尹某与鼎某公司签订的《艺人演艺经济协议》虽约定了主播每月的总工作量、每周及每天的直播时间,也约定了主播的报酬为平台直播收益的分成,但作为网络主播,尹某的报酬实际与其直播内容、拥有的粉丝数量以及用户的打赏直接相关。
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尹某与鼎某公司存在经济上的隶属性。
综上,尹某主张其与鼎某公司在2019年11月1日至2022年9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白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尹某的诉讼请求。
尹某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件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判断主播与经纪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核心在于双方是否具备人身隶属性和经济隶属性。
在新业态环境下,主播与经纪公司的合作模式日趋多样,主播从业者在与经纪公司签订协议时,应清晰明确自身权利义务,审查合同时,劳动者需特别关注合同中有关工作时长、内容、薪酬结构、解约条件与违约金等关键条款,避免条文内容模糊、约定的违约金过高等情形出现。
必要时,也可通过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咨询法律专业人士或了解行业合同规范等方式,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合规,识别条款背后的潜在法律风险,避免将自己置于不利地位。在实际工作时,对于用工单位的工作安排、考勤排班、工资发放、培训开会等,做好留痕和证据保留,以备不时之需。
采写:南都N视频记者 赵青 通讯员黄敏 谢采洪
出品:南都政务新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