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斯拉数据案”判决的标杆意义:数字时代消费者权利一小步

南都N视频APP · 南都快评
原创2025-09-17 16:57

9月16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就张女士诉特斯拉汽车销售服务(北京)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认定特斯拉作为经营者应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责令其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张女士提供事故前30分钟的完整行车数据。

2021年2月,张女士的父亲驾驶特斯拉发生追尾事故,交警认定其全责,但家属认为事故原因是刹车失灵,持续要求特斯拉提供完整数据未果。同年,张女士在上海车展以站在车顶的方式维权,引发关注。后张女士被行政拘留,还在特斯拉提起的侵权诉讼案中被判赔偿17万元。

相比起某一品牌的汽车质量纠纷,行车数据权属及其合理使用在司法界引起了更多关注。大兴法院这一判决不仅具有个案意义,更是司法在智能汽车时代厘清行车数据权利的先行实践。尽管此案能否成为最高法院认可的“指导性案例”还未为可知,但其裁判文书中的有关法律适用已为相关类案提供了一种解题思路。

法院在判决中释明:涉案车辆是智能网联汽车,出现交通事故后,不同于以往的传统汽车,在事故成因上仅需考虑车辆硬件的实时性能即可,智能网联汽车在行驶过程中产生的行车数据对于事故成因分析愈发重要,行车数据对于消费者而言重要性和客观需求愈发凸显。

这一认定准确把握了智能产品的特殊性——当汽车从机械产品转变为数据驱动的智能终端,事故认定不再仅依赖硬件检测,同时也依赖于运行数据(包含驾驶行为、车辆操控及机械运转状态等原始数据)的还原。

透过一审判决,我们不难看出蕴含在个案里的这项重要原则:用户驾驶行为产生的数据,虽由车企记录和存储,但其关涉用户人身财产安全时,消费者有权获取,经营者有义务提供。

跳出个案看争议,本案的焦点直指数字社会中一个普遍而紧迫的新问题:因用户行为产生却存储于厂商服务器的数据,权属究竟归谁?是企业可视为己有的“数据资产”,还是用户享有访问、使用和受益的“个人数据”?目前我国法律尚未对智能设备生成数据的权属作出明确规定,但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已为个人对信息享有权益设定了基石。即便数据权属存在讨论空间,用户的“数据知情权”和“使用权”也应受到优先保护——这不仅关乎公平,更关乎安全。

车主的知情权,在此类事件中应被视为一项基本的衍生权利。驾驶行为数据尽管经厂商设备采集,但其描述的是用户自身的行车状态,关联着生命财产安全这一最高阶的法治利益。车企以“法律未明确规定”为由拒绝提供关键数据,实质上构成了对消费者权益的架空。法院此次判决,正是对这种新型“数据不对称”的一次司法矫正,也为未来类似纠纷提供了裁判范式。

面对数字时代不断涌现的权责新课题,我们亟需构建更加明晰的数据治理框架。立法层面应加快对数据产权制度的探索,对不同类型的汽车数据实施分类分级管理——例如,区分描述车辆性能的“车辆数据”与反映驾驶行为的“用户数据”,并明确用户对后者具有优先访问权。监管技术层面,可推动建立第三方数据存管平台,实现数据的公平存储与可信提取,既保护用户权益,也为企业合规提供清晰路径。

显然,此案一审判决只是一个起点,但它引发的讨论、促进的反思却极为重要:技术可以先进,但权利不能滞后。车企不应仅是数据的控制者,更应成为用户安全的守护者、数据合规的践行者。唯有在法治轨道上平衡技术创新与权益保障,才能推动智能汽车行业行稳致远,真正驶向以人为本的数字文明。本案作为首个司法判例,其价值正在于为后续的立法与治理提供了关键的司法样本与实践依据。□ 顾左右

编辑:张子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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