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院发布海事审判典型案例,事关跨境物流、邮轮旅行

南都N视频APP · 南都政务
原创2025-09-26 22:31

南都讯 记者赵青 通讯员全小晴 王美玲 胡君妍  9月26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海事审判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内容涉及海上风机作业平台性质及海事赔偿责任限额的认定、遇险远洋渔船的抽油作业性质认定、海洋养殖平台的法律属性界定、海上风电项目作业船舶的适航标准认定等难点和热点问题。

南都记者了解到,2024年至今年8月,广东法院共审结一审海事海商案件4317件。

此次共发布10个案例,涵盖海上风电、海洋牧场、海洋旅游、跨境物流服务等多个海洋产业领域。

在某海洋工程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中,人民法院将海上风机作业平台准确界定为“海上移动式装置”,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所规定的“船舶”,确认承租人或经营人基于该平台产生的海事赔偿请求享有责任限制权利,保障风电企业生产经营。

在正某公司与横某公司等海上拖带合同纠纷案中,人民法院结合海洋养殖平台的具体特点,依法界定案涉养殖平台的法律属性,进而认定对该平台实施的救助属于海上救助,健全了海洋牧场建设法律规则体系。

在云某旅行社与明某深圳分公司等合同纠纷案中,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包切舱”模式下涉外邮轮舱房供应合同效力,服务保障邮轮旅游行业创新业务合作模式,助力粤港澳大湾区海洋高端旅游业加快发展。

近年来,广东法院致力于为全面推进海洋强省建设、打造“海上新广东”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保障,先后出台了全国首份省级海洋经济发展司法保障意见、跨境电商物流纠纷审判指引,与福建、广西、海南高院共同签署红树林司法保护合作协议,与海口、北海海事法院共建共享海洋环保司法合作平台,不断完善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治理机制和跨区域海洋环境保护协调机制。

【典型案例】

英国脱欧引发跨境物流费用争议

翼某公司委托振某公司通过海运及陆路派送方式运输一批货物至英国,双方签署《脱欧协议》约定,因英国脱欧过渡期将于2020年12月31日结束,脱欧后产生的情况和结果尚不明确,振某公司所有双清包税渠道的英国货物,即日起实施交货缓冲期,如英国货物派送需进行二次清关,产生的关税及相关费用由翼某公司自行承担。

后案涉货物在被快递公司提取至派送期间,因英国脱欧过渡期结束,被退回德国仓库。

振某公司按照翼某公司指示将货物重新派送至其他收件地址,并为此收取了进仓费、重新派送费等费用。

之后,翼某公司以其系受胁迫支付上述费用为由,提起本案诉讼主张振某公司返还。

广州海事法院一审认为,根据双方签署的《脱欧协议》,翼某公司承诺因英国脱欧导致案涉货物进行二次清关产生的费用由翼某公司承担。

案涉货物在派送期间,因英国脱欧过渡期结束,海关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货物被退回德国仓库,产生了进仓费及重新派送费。

案涉货物亦被重新派送并签收,翼某公司未举证证明其系受胁迫支付上述费用,其请求返还费用应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翼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翼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跨境电商物流行业作为外向型经济新业态的主要形式之一,具有受国际政治经济形势影响大的显著特点。

人民法院应审慎认定国际形势变化是否构成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事由,充分尊重商事主体在预先进行风险研判后就责任承担自愿达成的合意。

该案裁判提示跨境电商及相关物流行业主体提前防范交易风险,加强企业风险管理能力,助力提升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包切舱”邮轮登船人数未达标引诉讼

“云某”号邮轮的外国运营公司以“包切舱”的形式向云某旅行社销售邮轮船票,该司购买船票后对外销售。

云某旅行社与明某深圳分公司签订舱房供应合同约定,云某旅行社提供该邮轮5天4晚自深圳蛇口至香港某航次的1674间舱房,明某深圳分公司向云某旅行社支付舱房费。

明某深圳分公司承诺实际旅客人数不低于3900人,旅客船上付费项目消费总额不低于696万港元,否则应按约定支付客房服务费、港务费、船票款差额等。

后案涉邮轮如期完成约定航程,云某旅行社以实际登船人数和旅客在船消费总额均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要求明某深圳分公司支付客房服务费、港务费、船票款差额等。

广州海事法院一审认为,云某旅行社持有出境游业务经营许可,其将从境外邮轮经营者处取得的对特定邮轮舱位的使用权有偿转让给明某深圳分公司,明某深圳分公司再将特定邮轮舱位单独或作为旅游产品之组成部分向旅游者销售,两公司分别通过相关合同的差价获得盈利。

案涉舱房供应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案涉航次实际登船旅客人数低于双方约定,明某深圳分公司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但本案并无证据证明旅客船上付费项目消费总额未达到约定最低标准,遂判决明某深圳分公司向云某旅行社支付部分客房服务费差额、港务费、船票补偿款等,其总公司明某旅游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鉴于明某深圳分公司于二审期间注销,故改判明某旅游公司向云某旅行社支付上述费用。

粤港澳大湾区内的香港、深圳、广州等邮轮母港排名全国前列,邮轮经济发展潜力巨大。

该案对外国邮轮公司与持有出境游业务经营许可的国内旅行社在“包切舱”模式下对外订立舱房供应合同的效力予以确认,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涉外邮轮旅游行业,支持邮轮旅游行业创新业务合作模式、开辟邮轮经济新赛道,助力粤港澳大湾区海洋旅游高端产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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