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江门发布”发布《江门市虫媒传染病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开展蚊媒预防控制工作的通告》。通告称,蚊媒防控,人人有责,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蚊媒预防控制有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规定予以处罚。通告全文如下:
关于开展蚊媒预防控制工作的通告
为科学开展蚊媒预防控制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按照“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联动、社会共同参与、属地管理和分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蚊媒预防控制长效机制,将蚊媒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内,最大限度减少蚊媒疾病对公众健康的危害,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健康保障。
二、市、县(市、区)防控指挥部统筹开展蚊媒预防控制工作,推动本行政区域部门、单位和个人蚊媒预防控制协同,形成联防联控、群防群控的工作格局;建立健全蚊媒孳生地的发现、报告、处置闭环管理机制,督促相关部门跟进问题并及时处理和反馈结果;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防控宣传教育和卫生健康普及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加大经费投入,保障蚊媒预防控制工作开展。
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蚊媒预防控制工作的具体实施,组织辖区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村(居)委员会开展蚊媒预防控制工作,落实网格化管理责任,实施精细化管理、动态管控。
村(居)委员会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蚊媒预防控制工作,通过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方式,发动群众参与蚊媒预防控制活动。
四、市、县(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牵头落实蚊媒预防控制工作,具体组织制定蚊媒引起的疾病防治技术方案,对蚊媒疫情加强分析和预测预警,组织开展疫情处置情况的督导检查等。
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组织开展蚊媒预防控制的技术指导和专业培训,开展蚊媒分布、密度、抗药性监测,确保监测数据客观真实。
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国资、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坚持“管行业必须管防疫”,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蚊媒预防控制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五、蚊媒预防控制工作实行单位责任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村(居)委员会应当建立日常的蚊媒预防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和减少蚊媒危害的发生,积极创建“无蚊小区、无蚊单位、无蚊工厂”等无蚊场所。医疗卫生机构、学校、住宅小区、建筑工地、集贸市场、花卉市场、公园、公共厕所、资源回收站、垃圾中转站、垃圾处理场、市政管井、下水道系统等易招致或者孳生蚊媒的重点场所,应当加大对蚊媒孳生环境清理整治和蚊媒消杀的力度和频次。
六、蚊媒防控,人人有责。个人应依法主动履行防控义务,保持室内外卫生,及时清除积水和垃圾,完善防蚊设施,并积极配合参与环境卫生治理和蚊媒消杀专项行动。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蚊媒疾病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蚊媒预防控制有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等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对于违反本通告蚊媒预防控制要求的行为,单位或者个人可以通过政务服务平台、12345热线电话等方式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并反馈研究处理情况。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感谢广大市民支持理解配合!
江门市虫媒传染病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5年9月28日
“江门发布”截图。
来源:江门发布
编辑:曾育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