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程姝雯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正草案、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即将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
这两部事关基层民主自治和基层治理的法律,草案二审稿就村务、居务公开,接受外部监督等作出进一步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王翔。
10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王翔介绍,根据各方面意见,草案二次审议稿拟作以下主要修改:一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增加关于村委会、居委会工作“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规定。二是,进一步充实村委会、居委会的职责,规定设立“老年人和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关心关爱“老年人、(留守)儿童”和“协助调解物业纠纷”。三是进一步明确村务公开、居务公开的形式和期限要求,规定可以采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居务公开。四是进一步明确村(居)务监督机构的任期,规定其成员可以列席村(居)民代表会议,应当向人民政府和监察机关反映侵害群众利益等违纪违法行为。
据了解,为了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完善基层直接民主制度体系和工作体系,这两部法律草案的修改,将进一步保障村(居)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保证村(居)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为全过程人民民主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王翔介绍说,草案二次审议稿在总则中明确居民委员会“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总结各地换届选举工作做法,完善村(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制度,充实完善选举程序。此外,完善村(居)民会议和村(居)民代表会议制度,规范民主协商的事项、主体、协商形式和程序以及协商结果的落实。另外,完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机制,完善村(居)务公开制度,设立居务监督委员会,增加对居委会主任开展民主评议、实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编辑:梁建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