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事业是具有广泛群众性的道德实践,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力量。为适应新发展阶段的需要,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已于2024年9月5日正式施行。这是自2016年慈善法颁布实施以来的首次系统性修改,随后民政部陆续出台或修订了一系列配套部门规章。
慈善制度更加完善
修订的慈善法正式施行,意味着我国慈善事业法治建设又向前迈进了一大步;《慈善组织认定办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等4个部门规章亦与新慈善法同步施行,慈善制度体系不断健全,慈善法治保障更加坚实。
慈善力量不断壮大
全国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从2020年底的9400多家增加到目前的16000多家,增长了70%;备案的慈善信托从2020年底的530单增加到目前的2570单,增长了近4倍;福利彩票累计筹集公益金2566亿元,在补充社保基金、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等方面提供了有力支撑。
慈善作用日益显现
“十四五”期间,全国慈善组织2021年-2024年年均支出1500亿元,主要用于“一老一小”“一残一困”、教育医疗、就业增收等方面;社会各界捐赠资金200多亿元,有力支持2021年河南郑州特大暴雨、2024年甘肃积石山地震、西藏定日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应急救援和恢复重建工作。民政部依法指定的32家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和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累计募集资金1600多亿元,广泛用于乡村振兴、扶弱济困和大病救助等领域。慈善事业在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推动实现共同富裕等方面作出了积极贡献。
慈善氛围更加浓厚
民政部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持续宣传贯彻慈善法,“十四五”期间,分别举办了2022年第十一届、2024年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表彰活动,推出了一批慈善楷模和优秀慈善项目、慈善信托和爱心团队;每年组织开展“中华慈善日”主题宣传活动,2024年的“中华慈善日”活动,全国参与人数达1800多万人;创新开展慈善文化进机关、进企业、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五进”活动,提高了社会各界的慈善意识。指尖公益越来越流行,社区慈善越来越有活力,“人人慈善、时时慈善、处处慈善”的氛围越来越浓厚。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有这些看点:
一是新增应急慈善专章,对重大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等发生时的慈善应急作出了相应的规范,弥补了原有法律在慈善应急领域的缺失。
针对以往一遇重大灾难就激发社会捐献热潮却因协调不够出现不少乱象的问题,这次修改作出了较为细致的规定,弥补了现行法律规制的缺失,为有效治理重大灾难事件中的慈善应急失灵现象提供了基本依据,有利于避免以往大灾大难中慈善应急的失措行为和有违慈善本意的现象发生,让慈善真正成为应对大灾大难的有力且有效的民间力量,并确保这种来自社会各界的爱心善意不会受到伤害。
二是完善了公开募捐的规制,有利于从源头减少公开募捐失控与失范现象。
针对现实中有的组织或者个人借用公募资格行欺诈之实或运行违规的现象,新修改的慈善法对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而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合作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制。不仅要求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在合作中必须承担责任,更规定“合作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开展公开募捐”,即合作方不得脱离具备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单独发起、实施募捐行为,同时明确“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负责对合作募得的款物进行管理和会计核算,将全部收支纳入其账户”,此举将使公开募捐更加规范运行。
三是进一步完善了对慈善信托的规制。
新修改的慈善法充实了慈善信托的内容,进一步明确了慈善信托的属性及相关主体的确认,规范了慈善信托的运作,强化了对慈善信托的优惠扶持,为有关部门进一步采取有效的政策促进措施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这次修法明确了慈善信托受益人的确定原则,同时授权国务院民政部门、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制定慈善信托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标准,从而进一步发出了支持慈善信托发展的信号。
四是增加了发展社区慈善并作为促进措施的规制。
社区慈善传承的是千百年来邻里互助、亲友相济的优良传统,特别符合中华文化背景下由近及远、由亲及疏的行善逻辑,并且社区慈善立足社区、动员社会、服务社区,具有熟人社会、信息对称的先天优势,是应当厚植的中国特色慈善事业根基的重要载体,为社区治理与慈善服务融合提供制度支撑。
五是首次将个人求助行为与网络平台纳入慈善法规范,并授权主管部门指定平台、制定相关政策,这是对现实情形的尊重,也是对中国人基于恻隐之心救急难、帮助特定受益人的慈善行为的立法认可,填补了立法空白。
在我国,个人求助是属于私人领域的个人自主权益,但通过网络平台求助则具有了公共性。新修改的慈善法明确个人因疾病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向社会发布求助信息的,求助人和信息发布人应当对信息真实性负责,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应当承担信息查验义务,同时为了避免网络平台一哄而上开通个人求助导致失控、失范,明确“从事个人求助网络服务的平台应当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对通过其发布的求助信息真实性进行查验,并及时、全面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六是其他方面的进步。
1. 如明确慈善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进一步强化了政府及其部门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责任,要求各级政府将慈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2. 有关部门将慈善捐赠、志愿服务记录等信息纳入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健全信用激励制度等。
3. 首次明确提出了“募捐成本”,有利于增进公众对慈善事业也需要合理成本的正确认识。
4. 明确提出鼓励开展慈善国际交流与合作,为我国慈善事业走向国际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5. 对公众十分关注的税收优惠问题,明确由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具体的优惠政策,此举既让公众明了落实税收优惠的主责机关是财政、税务部门而非民政部门,同时也指明了政策制定的方向。
6. 对慈善组织有关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者,规定一至五年内禁止担任慈善组织管理人员,同时强化了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受托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法律责任。这些新的规制都发出了以法促善、实现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明确信号。
信息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官方网页、中国社会报官方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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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侯玉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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