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赵青 通讯员广仲发 在喜迎第十五届全国运动会之际,近日,广州仲裁委联合十五运会和残特奥会律师志愿服务团、广东省律师协会文化传媒与体育法律专业委员会,成功举办体育商事仲裁典型案例发布暨“商事仲裁护航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研讨会。
会上发布典型案例、汇聚业界智慧,为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注入法治新动能。
案例凝聚了广仲近年来在体育商事仲裁领域的探索与实践经验,覆盖体育商业赞助、体育经纪合同、体育场地建设、承揽、租赁等各类型纠纷,这些案例典型性突出、指导性强,树立了体育商事仲裁的“广仲样本”。
在专题研讨环节,学界与实务界专家进行了深度分享。围绕“重大体育赛事实务和相关法律问题”,华南师范大学体育科学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体育总局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主任、中国体育场馆协会运营管理研究中心主任、首席研究员谭建湘从宏观视角出发,分析了在全面深化体育改革背景下,如何探索行业可持续发展新路径。
广州体育学院教授、广州体育学院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广州体育学院体育经济教研室主任、粤港澳大湾区体育文化研究院副院长王钊聚焦于体育纠纷解决机制的健全与体育产业相关法律规则的衔接问题,提出系统性建议。
中国篮球协会青少年委员会常委 、广东省篮球协会副会长、中国篮球协会·东莞篮球学校校长李群结合一线经验,分享了体育俱乐部运营中的实际挑战与应对策略。
三位律师和仲裁员代表围绕商事仲裁在现代体育产业体系下的机遇与发展进行探讨。
广东省律协文化传媒与体育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国家体育经纪人培训师、第十二届广东省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委员邹耀明结合经纪人实务,分析了体育商事仲裁的广阔发展前景。
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广州仲裁委仲裁员、广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一级律师蒋军辉认为商事仲裁应抓住《体育法》修订带来的新机遇,构建“共生生态”护航体育产业发展。
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广州仲裁委仲裁员、十五运省执委会特聘咨询专家、省体育总会监事林慕清则聚焦大湾区跨法域纠纷,解析了体育商事仲裁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原司长、原北京2008年奥运会组委会法律事务部副部长、原北京2022年冬奥会组委会特聘专家刘岩在点评发言中指出,体育产业的快速发展伴随着纠纷增多,解决机制需多元化,其中体育商事仲裁以其专业、高效、保密等优势应成为重要手段。
刘岩建议,要进一步深化体育商事仲裁理论研究,关注国际经验;加强行业宣传推广,主动向体育产业界推广仲裁条款;促进体育商事仲裁与体育仲裁机制协同合作,通过实践积累为制度完善提供支持。
某体育广告公司经授权,与某卫浴公司就其赞助某国家体育运动队的相关事宜签订合作协议,其中协议约定赞助费分三年支付,卫浴公司依约支付了前两年赞助费。
2013年3月,国管局等五部门联合下发国管办〔2013〕59号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严禁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自行或授权制售冠以“特供”“专供”的标识及物品。
后卫浴公司向广告公司发出《合同解除通知》,称因政策原因导致案涉合作协议无法继续履行,请求解除协议,但广告公司未予同意,遂提起仲裁,要求卫浴公司支付第三年的赞助费。
卫浴公司则另案提起仲裁,要求广告公司赔偿其已生产但已无法使用的物料损失。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该案仲裁庭分别向国家体育总局和国管局发函咨询“案涉合作协议约定的合作方式所涉内容是否属于《通知》禁止的范围”,后获回复称案涉合作内容不属于《通知》的禁止范围。
最终,仲裁庭认定《通知》的出台并未实质影响案涉合作协议的履行,广告公司有权向卫浴公司主张第三年赞助费。
但考虑到卫浴公司作为普通民事主体,客观上难以对于《通知》的适用范围作出准确的判断,基于《通知》的措辞而对合同继续履行产生疑虑是可以理解的,故酌情减少了部分赞助费。
另案中,由于卫浴公司因其赔偿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仲裁庭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案涉合作协议属于体育赞助类合同,一般为赞助企业对体育赛事、体育队伍或具体运动员提供商业支持,并享有在其商店面装饰、户外广告、企业手册等宣传资料上使用体育队伍标识或运动员肖像等方面的权益。
体育赞助体现的是一种双向支持,既能推动体育事业发展,又能为赞助者带来自身利益,也有利于为参与体育活动的人群提供了实质性的服务。但其权益的实现方式和路径有时难免会受到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的影响。
本案准确判断体育赞助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真实原因,同时根据公平原则合理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达到定分止争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