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大美遇害案二审开庭!律师称焦点在于从犯是否参与故意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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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5-12-05 09:26

12月5日,网红罗大美遇害案二审,在河南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家属希望诱骗罗大美至凶手余金生住处的杨恒,由从犯认定为主犯。有律师向南都N视频记者指出,该案二审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杨恒是否参与、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如果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一致,维持一审判决的可能性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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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串网红罗大美。

黄金吊坠玉镯也被抢劫

南都此前报道,余金生在与尚某锋(网名“罗大美”)交往过程中,知道尚某锋系“网红”且比较有钱,因自己长期赌博急需用钱,便与相差20岁的同居女友沙玉姣及杨恒多次商议抢劫、勒索钱财。

2023年7月5日晚,杨恒将尚某锋诱骗至余金生住处后离开。余金生将尚某锋手脚捆绑控制,当场抢劫对方随身携带的一块四方吊坠黄金,一个玉镯,一部手机等物品后,伙同沙玉姣驾驶车辆将其转移至亲戚闲置的平房内,胁迫他向沙玉姣转账二百余万元。

7月7日凌晨,余金生在与尚某锋独处期间,采取用衣服勒颈部、短刀割刺颈部等方式将他杀害,并将尸体掩埋于红薯窖内。7月7日下午,余金生返回掩埋尸体现场,对掩埋尚某锋尸体的红薯窖再次填埋。

南阳中院作出判决,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判处主犯余金生死刑;以抢劫罪判处主犯沙玉姣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以抢劫罪判处从犯杨恒有期徒刑十三年;对三被告人依法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等附加刑,并责令退赔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

12月3日,罗大美的妹妹小尚向南都记者表示,“希望杨恒也被认定为主犯,并且对死亡结果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家属申请抗诉未获检方支持

12月4日,广东崇晖律师事务所主任、刑事律师许向前向南都记者分析,一审判决后,虽然罗大美的家人向人民检察院依法申请抗诉,但是并没有得到检察机关的抗诉支持。

家属提供的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抗诉请求答复书中称,“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一审判决正确,决定不抗诉。”

“本案并没有依法发起抗诉,在司法实践中没有抗诉,改判加刑几乎不可能。”许向前解释,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上诉不加刑”原则,本案判决对三名被告人的刑罚基本上已经定了,“不会再加刑”,而且如果经过二审法院审理,存在其他从轻、减轻的情节,二审判决部分被告人的刑期可能较少。“综合本案公开信息来看,大概率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分析争议焦点

12月4日,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邓刚向南都记者指出,该案二审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杨恒是否参与、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他分析,从一审判决来看,余金生被认定为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据此可以判断一审法院判决的事实依据是其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而不是因抢劫而预谋故意杀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杨恒只参与了前期抢劫行为的预谋,但没有参加后续的抢劫行为,自然也不可能参与抢劫后为灭口而实施的杀人行为,从而无法认定其存在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和行为。”

不过,他认为,若二审法院能够查明事实,认定杨恒与另外两名同案犯为实施抢劫而谋划故意杀人行为的,或者对于抢劫后的故意杀人行为知情、有预见或放任的态度,而有可能被认定存在故意杀人行为。“如果能够进一步查明其虽未直接动手杀人,但如果对受害人的死亡结果发挥了直接和主要作用的,可能会被认定为主犯,在这种情况,不能完全排除被判决死刑的可能性。”

他表示,“如果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一致,则可能无法认定杨恒故意杀人责任,维持一审判决的可能性较大”。

采写:南都N视频记者 杨婷

编辑:韦娟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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