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的《广州市停车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广东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条例》首次明确建设单位需按行业标准保障车位尺寸、净距,出售前须公示尺寸和位置。对于备受关注的“机关事业单位停车场开放”,其明确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自用停车场与办公场所分开管理的,应当在非工作时间有序向社会开放,并设置明显标识。
今年10月,南都N视频记者曾在全城展开广州机关单位停车场开放现状调查。(点击阅读)
优化审批流程
鼓励立体停车
官方数据显示,截至2025年6月,广州市停车泊位约437.8万个,小汽车保有量约404.4万辆,停车供需比达1.08。
面对不断增长的停车需求,《条例》明确,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本市停车场专项规划。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组织编制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此外,要求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储备土地中确定一定数量的用地用于公共停车场建设。
《条例》同时细化了对设置临时停车场、错时共享停车等要求,提出景区、医院、学校、居住区等场所周边停车资源紧张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利用待建土地、存量建设用地、道路冗余空间、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空间等场所设置临时停车场。
针对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临时停车场的经营者,《条例》还提出了其要在停车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公告牌,公告停车场名称、经营者、收费标准、车位数量等信息,在出口及场内显著位置公布处理异常情况的联系电话等规定。
为充分利用空间资源、增加停车供给,《条例》鼓励立体停车,并对“安装难、审批长、登记难”问题精准施策,提出在现有停车库内部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的,建设单位无需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室外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的,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决定。
开放机关事业单位停车场
明确住宅停车场收费法律责任
在《条例》征求意见期间,“机关事业单位停车场有序开放”的话题便引发广泛讨论。为此,《条例》明确,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自用停车场与办公场所分开管理的,应当在非工作时间有序向社会开放,并设置明显标识,相关停车泊位信息接入本市停车信息管理系统。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取得的收益应当按照规定上缴财政。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开放共享停车位的,停车场管理者应当提供便利。
此外,《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发展和改革、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和机关事务管理等单位建立停车资源共享协调制度,推动停车资源有偿错时利用。停车资源共享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同样备受关注的住宅停车场收费问题,《条例》对此进行了完善,市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住宅停车场议价规则,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制定或者提高住宅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当按照住宅停车场议价规则的规定与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协商确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协商过程进行指导和协调。
同时,要求市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公布不同区域住宅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水平信息。
《条例》还明确设立了法律责任条款,制定或者提高住宅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未按照住宅停车场议价规则的规定与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协商确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强调配建要求
回应“车位窄”关切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首次明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停车位配建指标和停车位尺寸、净距行业标准的要求配建停车场,以解决“车位窄”的问题。
《条例》规定,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办理规划核实时,应当同步审核配建的停车场是否符合停车位配建指标和分区布局的要求;属于商住一体建设项目的,还应当审核配建的住宅停车位的数量和具体位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停车位尺寸、净距设计要求。
此外,《条例》还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在出售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车库前,公示销售方案、车位尺寸和具体位置等信息,进一步回应民生关切。
南都广州新闻部出品
采写:南都N视频记者 李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