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黄莉玲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修改《禁止垄断协议规定》(下称《规定》),明确不予禁止的纵向垄断协议需符合的市场份额标准和其他条件,将于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反垄断法》2022年修改后建立一项新制度,规定对市场份额低于一定标准并符合相关条件的经营者,对其达成的纵向垄断协议不予禁止。
为明确上述市场份额标准和条件,稳定市场预期,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市场监管总局经审慎研究评估,并多方征求意见,制定出台具体规则——对固定或者限定转售商品价格的纵向协议,经营者在协议期间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低于5%,且协议所涉及商品的营业额低于1亿元的,不予禁止。对其他纵向协议,经营者在协议期间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低于15%的,不予禁止,无营业额条件。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官方解读,纵向协议涉及交易双方,影响上下游两个相关市场的竞争,因此只有交易双方均符合相关市场份额标准和营业额条件,协议才不会被禁止。存在一方不符合的情形即无法适用。
由于纵向限制一般同时发生在品牌内的多个平行渠道,因此不能仅考察单一渠道或者主体对相关市场竞争的影响。《规定》明确,交易相对人为多个的,在同一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协议所涉及商品的营业额需合并计算后,再评估是否符合相应的市场份额标准和其他条件。
需要说明的是,相关市场是经营者开展竞争的市场范围,在特定的纵向垄断协议案件中,相关市场的大小是确定性的。关于相关市场的界定方法和考虑因素,在《规定》第七条及《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中均有具体规定,需根据客观的事实、真实的数据科学合理界定。
官方解读还提到,考虑到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和行业特性,《规定》对特定行业、领域或者特定类型的协议,预留了专门规定的空间,并且明确特殊规定优先一般规定适用。目前,已有的特殊规定为《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根据需要,市场监管总局视情研究制定其他行业或者领域的专门规定。
据悉,目前,各国对纵向垄断协议规制规则存在一定差异。《规定》在不予禁止的标准和条件设置上,既借鉴国际经验,更充分考虑我国超大规模市场下企业的商业模式和竞争规律,以我国市场数据和产业结构特征为基础构建,有助于在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进程中,形成更加符合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制度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