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刑事自诉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微博账号“我是佩儿”)因在信息网络上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被法院认定,其行为已构成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本案由一起已生效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发展而来,其审理结果进一步界定了网络言论的法律边界。
从民事侵权到刑事追责
根据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5)粤0104刑初263号刑事判决书查明的事实脉络,本案始于数年前的网络言论纠纷。
据自诉人李剑华诉称,自2021年7月起,被告人陈某,作为微博粉丝超过200万的大V,超过两年时间,持续发布上千条微博诽谤自诉人。
2021年11月,李剑华就此提起民事诉讼。该案经广州互联网法院一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均认定李剑华的医师资格及学历真实有效,陈某的相关言论构成以诽谤方式侵犯名誉权,判令其承担侵权责任。
李剑华称,在该案一、二审期间以及二审判决生效后,陈某仍未停止其侵权行为。2021年7月起,陈某发布了几千条微博诽谤自诉人,仅2023年1月至4月26日期间,就发布了772条微博诽谤自诉人。其中,2023年7月23日,其诽谤自诉人的微博浏览量达到52.7万次。
2024年3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了陈某就网络侵权责任纠纷的再审申请,经过审查,一、二审法院认定陈某侵害李剑华名誉权和肖像权,并结合全案证据,判决陈某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并无不当,驳回陈某的再审申请。
经过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7月4日至2022年1月9日期间,陈某通过微博账号“我是佩儿”、百度账号“我是佩儿”等账号,持续发布自诉人李剑华无证行医、学历造假的言论。
法院指出,在民事案件二审判决生效后,被告人陈某未履行生效民事判决对其确定的义务,在明知司法鉴定结果的情况下,于2023年7月23日使用其微博账号,发布“李剑华伪造毕业证以及毕业照”的内容,并附上相关视频。该条微博的阅读量达29.04万次,视频浏览量达52.7万次。2023年7月31日10时41分,被告人陈某使用同一微博账号,发布“……李剑华学历存疑”等内容,该微博被转发次数达3038次。
法院认定:超出舆论监督范畴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次案件中,陈某以及其辩护人提出是出于舆论监督而发布的涉案信息,不构成诽谤罪的意见。
经过法院的综合评析,法院认为,陈某所发布的核心指控内容,已经生效民事判决确认为缺乏事实依据的诽谤行为。
关于陈某提及的自诉人的医师资格问题,已向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越秀区卫生健康局发函核实,而学历问题,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亦对自诉人毕业证进行相关鉴定,并就其控诉自诉人使用伪造证据案作出终止调查决定,且直至本案开庭,被告人陈某仍未能向法庭提供证明自诉人“无证行医和学历造假”的证据。
据刑事判决书中所列举的证据,证实自诉人李剑华于2000年12月取得西安交通大学自学考试临床医学专业专科毕业证书,于2005年12月16日取得湖南省卫生厅颁发的医师资格证书,于2016年5月3日取得广州市越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
由此,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在网络上发布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在自诉人对其提起民事诉讼且民事案件生效后,仍在网络上对自诉人发布相同内容的信息,其行为已超出正常舆论监督范畴。
同时,法院指出,被告人陈某所发布的涉案信息的点击量已达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诽谤罪,故对被告人陈某及辩护人所提的建议,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在信息网络上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诽谤罪。自诉人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陈某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规定,被告人陈某因犯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法院指出,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法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据了解,本案自诉人李剑华医生,系广州爱尔眼科医院员工。公开资料显示,被告人陈某与李剑华医生并无私人交集。其发布大量不实言论的时间点,始于2021年,即知名医生艾芬与武汉爱尔眼科医院发生医疗纠纷并引发网络关注之后。
法律界人士就此事指出,本案从民事侵权到刑事追责的演进,清晰地划定了网络言论自由与侵权犯罪的界限。在网络空间发表言论,特别是针对特定个人的公开指控,必须基于基本事实。在权威司法和行政机关已对事实作出明确认定后,仍肆意散布不实信息,将不再仅仅是民事纠纷,更可能触及刑事红线。
采写:南都N视频记者 安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