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李玲 发自北京 2026年2月3日,工信部等八部门联合印发《汽车数据出境安全指引(2026版)》(以下简称《安全指引》),旨在指导企业规范开展数据出境活动,提升汽车数据出境便利化水平。
根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的数据,2025年汽车产销累计完成3453.1万辆和3440万辆,产销量再创历史新高。汽车出口超700万辆,新能源汽车出口达261.5万辆,出口规模再上新台阶。
随着产业智能化、网联化发展,汽车数据已成为关键生产要素,其跨境流动也成为常态。根据《安全指引》,汽车数据处理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汽车数据的行为,具体包含三类:
一是汽车数据处理者将在国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汽车数据传输至境外;二是汽车数据处理者收集和产生的汽车数据存储在境内,境外的机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查询、调取、下载、导出;三是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三条第二款情形,在境外处理境内自然人个人信息等其他数据处理活动。
《安全指引》面向研发设计、生产制造、驾驶自动化、软件升级、联网运行等业务场景细化重要数据判定规则,明确开展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或者通过个人信息出境认证的工作要求。
其中明确,汽车数据处理者应当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五类情形,包括向境外提供汽车重要数据;自当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100万人以上个人信息(不含敏感个人信息);自当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1万人以上敏感个人信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需要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情形。
此外,汽车数据处理者(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除外)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在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通过个人信息出境认证两种方式中任选其一:(1)自当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10万人以上、不满100万人个人信息(不含敏感个人信息)的;(2)自当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不满1万人敏感个人信息的。
南都记者关注到,《安全指引》还明确了6类免予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通过个人信息出境认证的情况,其中包括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登记注册的汽车数据处理者符合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关要求,向境外提供负面清单外的数据的。
值得一提的是,《安全指引》首次明确了“重要数据判定”识别规则,提出了27类51项重要数据及对应判定规则。
编辑:黄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