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渤海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等多家银行陆续任命首席合规官,其中多家选择由行长兼任该职。
“高配”背后有哪些现实考量?专家分析指出,这既是应对监管大限的选择,也是出于效率优先的务实考量。一方面,政策要求所有金融机构必须在2026年3月1日前设立首席合规官;另一方面,行长兼任首席合规官能够快速满足监管要求、避免人员衔接不畅。从影响来看,“高配”有助于将合规要求实时融入业务规划,但也需警惕合规独立性被弱化的风险。
银行业首席合规官密集“补位”
3月4日晚,渤海银行发布公告称,董事会已于当日审议通过聘任屈宏志兼任该行首席合规官,任期自2026年3月4日起至其行长(职业经理人)任期届满之日止。
简历显示,屈宏志1969年出生,现任渤海银行党委副书记、执行董事、行长。他曾任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曾任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资产保全部总经理兼法律事务部总经理、南开支行行长、和平支行行长,天津市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党委委员,江苏省分行党委副书记、副行长。
近期,银行业首席合规官密集上任。2月27日,建设银行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行长张毅兼任该行首席合规官的议案;同日,交通银行同意聘任首席风险官刘建军兼任首席合规官,刘建军的首席合规官职务须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核准其任职资格后生效。
2月13日,农业银行董事会会议同意聘任行长王志恒兼任该行首席合规官;同日,中国银行董事会会议同意聘任行长张辉兼任该行首席合规官。
首席合规官集中“上新”,与2024年12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的《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密切相关。《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在机构总部设立首席合规官。
在时间上,《办法》明确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过渡期为施行之日起一年。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过渡期内完成整改。这也就意味着,2026年3月1日为整改完成的最后期限,金融机构必须在此之前设置首席合规官一职。
行长兼任首席合规官背后的考量
值得一提的是,多家银行首席合规官为“高配”模式,由行长兼任该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渤海银行等均采用这一安排。
事实上,《办法》对于首席合规官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这一情况也作了明确规定。《办法》称,金融机构可以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单独设立首席合规官,也可以由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兼任。由金融机构行长(总经理)兼任首席合规官的,不受本办法规定的首席合规官任职条件限制,不需要另行取得任职资格许可。
南开大学金融学教授田利辉对南都湾财社记者表示,从效率层面看,由行长兼任首席合规官,能够快速满足监管要求、避免人员衔接不畅,同时依托行长对全行经营的全面掌控,推动合规管理高效落地。更关键的是,《办法》明确规定,由金融机构行长兼任首席合规官的,不受任职条件限制,不需要另行取得任职资格许可。这一制度安排为“行长兼任”模式提供了政策便利。
不过,他认为,也要看到在权宜之计之外,行长兼任首席合规官是银行治理现代化的必然选择。面对复杂的监管环境,银行需将合规深度嵌入战略决策层,避免“业务与合规两张皮”;同时,强化高层责任,推动合规从“被动执行”转向“主动治理”。
“行长兼任合规官能将合规要求直接穿透到业务最前沿,成为战略决策的‘导航仪’,这正是监管层推动‘合规从高层做起’理念的最强实践。”田利辉认为,这一模式已成行业共识,未来或将制度化为长期特色。合规不再是风控部门的职责,而是董事会战略决策的核心要素,推动中国银行业从“合规追赶”迈向“合规引领”的质变。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行长兼任首席合规官存在决策效率跃升等优势,但“高配”背后,一些问题同样不容忽视。
田利辉提醒称,需警惕合规独立性被弱化的风险:行长精力分散可能影响合规深度,存在角色冲突与独立性考验问题。不过,他表示,《办法》已为合规负责人提供了向董事会和监管机构直接“喊话”的制度通道,若合规审查意见未被采纳,金融机构应将有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定,重大事项需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
他认为,更为重要的是,银行应构建“三位一体”机制:设立独立合规委员会赋予否决权、部署AI风控系统提升专业性、将合规指标权重提升至高管考核的50%。
“核心在于让合规‘有位有为’,而非‘形同虚设’,真正实现‘合规即竞争力’的战略价值。”田利辉强调道。
采写:南都湾财社记者 刘兰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