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门县村民限时搬迁,每户最高可奖励14.4万元

南都N视频APP · 惠州大件事
原创2026-03-17 19:36

近日,龙门县自然资源局在官网发布关于第二次征求《龙门县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下称《意见稿》)。公告称,《意见稿》主要目标任务是为了进一步规范龙门县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此次《意见稿》,在原有的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货币补偿、等值置换安置房基础上,明确增加了“房票安置”作为补偿方式之一。与此同时,还‌明确历史遗留宅基地认定‌,对1983年《广东省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办法》实施前后建成的、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村民住宅,制定了明确的宅基地面积认定规则。

明确历史遗留宅基地权属认定方式

《意见稿》明确了对于宅基地使用权补偿面积的方式。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已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按不动产权属证书证载面积补偿。

对于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1983年前建成的,按实测占地面积,1983年后建成且符合“一户一宅”的,按实测占地面积补偿,但每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以及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480平方米。

搬迁补助费按村民住宅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补助15元,每户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补助。搬迁补助费按村民住宅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补助15元,每户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补助;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或等值置换安置房的,按相同标准给予二次搬迁补助费。

限时搬迁奖励按村民住宅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300元,每户最高奖励14.4万元(一户有多栋房屋的,累计不得超过14.4万元)。未建成使用的住宅、附属用房(杂物间、牲畜舍、砖墙铁皮房、活动板房、简易房等)不给予限时搬迁奖励。

住宅改作非住宅用途的,仍按照住宅评估补偿。住宅改作经营性用途,且经营手续齐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仍在实际依法经营的,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同区域、同类经营性房屋市场租金计算,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村民住宅权属人不同意按前项规定计算补偿的,可按土地征收前1年内实际月平均税后利润(须提供纳税凭证),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不属于违法用地的住宅以外住宅房屋也可补偿

《意见稿》规定了框架、混合结构房屋根据装修等级,补偿标准为750-1900元/平方米,瓦房为600-1200元/平方米。另有层数、装修、水电、防盗网等其他项目的具体补偿方式。

《意见稿》显示,村民住宅以外的住宅房屋认定不属于违法用地、违法建筑,可以参照合法建筑补偿的,可以选择货币补偿、等值置换安置房或按有关规定进行房票安置,也可以选择部分货币补偿加部分等值置换安置房,但不给予相关规定的奖励,认定为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村民住宅以外的非住宅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予补偿,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已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土地使用权按不动产权属证书证载土地用途、面积、使用年期等评估补偿。

非住宅房屋按不动产权属证书证载建筑面积补偿,没有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按实测房屋建筑面积补偿。非住宅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构)筑物的价值由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非住宅房屋一律采用货币补偿,不给予一次性签约补助和临时安置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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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写:南都N视频记者  蒋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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