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医疗保障局五部门近日联合印发《惠州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并将于2026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三年。新规进一步完善了惠州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体系,明确了相关待遇标准与服务流程。
根据细则,保障对象涵盖具有惠州市户籍的八类优抚医疗保障人员,包括残疾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参战退役军人、参试退役军人(含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 “五老”人员;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部分烈士子女(含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后平反人员的子女)〔以下简称“60周岁以上部分烈士(含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后平反人员)子女”〕;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
在医疗保障待遇方面,细则作出了具体规定。一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除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外,还可享受月度门诊补助,标准根据残疾等级从每月200元至500元不等。在医保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将获得不同比例的补助:“三属”为100%;七至十级残疾退役军人、在乡复员军人等五类人员为75%;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及部分烈士子女为50%。
对于无工作单位或单位无力参保的优抚对象,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将由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从优抚医疗保障资金中给予全额资助。此外,优抚对象在指定的医疗服务机构就医,可享受“一站式”医药费结算服务,以及包括免收普通门诊诊查费、减免部分检查检验费用在内的多项优惠减免。
细则明确了退役军人事务、财政、人社、卫健、医保等部门的职责分工,强调医疗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同时规定,对恶意拖欠医疗费、骗取医疗补助等行为将依法处理。
采写:南都N视频记者 郭秋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