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赵青 通讯员丁敏 员工在职期间根据公司安排将公司视频发至个人短视频账号,离职后被公司以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索赔10万元。近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驳回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甲公司系一家主营营养食品及保健饮品的互联网销售企业。该公司为给旗下产品引流,于2024年7月招聘被告刘某,由刘某负责策划拍摄并出演系列短视频,并通过公司网络平台账号“小某哥与某某的情侣生活”发布。
甲公司与被告刘某签订授权书,约定刘某参与拍摄的短视频著作权归甲公司所有。刘某工作1个月后,双方产生劳动争议,并就刘某劳动关系的解除先后进行劳动仲裁和诉讼。
与此同时,甲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主张刘某在职期间未经公司许可,在其个人抖音账号“小某哥-二三事”发布公司视频,侵害甲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要求刘某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
被告刘某辩称,其在职期间发布的视频是应公司要求制作的不同版本,发至个人账号测试流量,属于职务行为。
被告刘某发布被诉侵权视频的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这成为案件争议焦点。
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甲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刘某发布被诉侵权视频的行为应属于职务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职务行为的判断需从是否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人员、是否系行使职权和是否为组织的利益等方面考量。
从身份及行为目的角度分析,刘某在甲公司的岗位职能包括策划拍摄短视频及担任短视频出镜演员。
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刘某将被诉侵权视频发布在其个人抖音账号,时间上与甲公司官方账号几乎同步。
结合甲公司工作群聊天记录,可以证明刘某发布被诉侵权视频是为配合公司的推广策略,属于履行岗位职责的行为。
从账号性质及视频内容角度分析,被诉侵权账号“小某哥-二三事”,该昵称中包含“小某哥”,与刘某在甲公司官方账号中的出镜角色“小某哥”一致,客观上起到为公司辅助引流的作用。且经比对,部分被诉侵权视频与甲公司的权利视频虽主题和场景一致,但具体情节、细节存在差异,佐证甲公司存在“为测试流量而制作多个版本”的运营策略。
从公司知情及认可情况角度分析,被诉侵权视频发布后,甲公司管理人员王某和多名员工均在视频下方进行点赞、评论、收藏,该行为并非单纯的个人社交行为,王某作为甲公司管理人员,其对被诉侵权视频的点赞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代表甲公司的默示效力。此外,甲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曾明确反对或要求刘某删除相关视频。
从行为后果与利益归属角度分析,甲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刘某在职期间将该账号用于与甲公司无关的独立商业活动或获取私利。被诉侵权视频的点赞、收藏数量较少,传播范围有限,甲公司未举证证明刘某的发布行为给其造成何种损失。
综上,刘某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履行岗位职责、实现公司推广利益,在个人账号发布公司短视频,且公司知情默许的,属于职务行为,不构成对甲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
随着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网络新业态不断涌现,员工使用个人账号发布企业视频是否属于职务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成为很多企业和员工共同关心的法律问题。
广州互联网法院法官林媛认为,新业态用工模式不改变职务行为的认定标准。在传统用工模式下,职务行为通常可凭借书面授权、工作证件、用章记录等客观材料直观判断。
然而,网络营销新业态具有灵活化、轻量化特点,企业多以口头指令或延续惯例等默示方式安排工作,员工使用个人账号开展矩阵推广、流量测试等行为较为常见,职务行为的场景边界模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职务行为的本质是执行单位工作任务、服务单位利益。
因此,在处理相关案件时,应立足实质判断,重点审查行为是否属于履职范围、是否为企业利益、企业是否知晓与认可等,确保裁判更贴合新业态实际,依法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关于网络新业态场景下职务行为的认定路径,林媛认为,判断员工用个人账号发布公司视频是否构成职务行为,应立足实质判断,重点审查以下四大要点:
一是审查岗位关联度。若员工岗位职责明确包含短视频策划、拍摄、推广等相关工作,即便其使用个人账号发布公司视频,因该行为与履职范围高度相关,不宜直接认定为个人行为。
二是审查行为目的。职务行为的核心是服务企业利益,只有员工的行为是为了企业利益且最终利益归属于企业,才能认定为职务行为。如本案中,刘某个人账号的昵称与其在公司短视频中的出镜角色名称一致,说明刘某有利用个人账号为公司引流的意图。
三是审查企业知晓与认可情况。若企业知晓员工以个人账号发布公司视频却未明确制止,甚至有点赞、转发等行为,应推定为企业默示同意。
四是审查是否谋取个人私利。若员工发布公司视频承接私活、获取个人收益的,则不视为职务行为。
法官提醒,数字经济新业态给就业和市场带来新活力,但也对企业管理和法律风险防范提出更高要求。
对于企业而言,应当健全用工合同、版权授权、账号管理等制度,对员工使用个人账号参与矩阵宣传、流量测试等行为作出明确约定,从源头减少侵权争议。
企业应当尊重员工的合法履职行为,不得滥用权利,既默许员工开展工作,在其离职后又恶意主张侵权赔偿。
对于员工来说,要遵守企业规章制度,严守岗位职责,同时注意留存相关证据,避免因权责不清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只有企业与员工共同坚守法律底线、秉持诚信理念,才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让新业态在法治轨道上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