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赵青 通讯员苏喜平 杨琳 2026年4月24日上午,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王静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张筱锴、瞿栋组成的合议庭,成功调解一起涉“一带一路”共建国家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至此广州国际商事法庭首案圆满办结。
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现场。彭勇 摄
该案中,广州国际商事法庭就《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CISG或《公约》)项下的违约方损害赔偿及买卖双方金钱债权的抵销问题,参考援引了CISG咨询委员会第18号意见“《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项下的抵销”,对中外当事人释法说理,促成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
斯洛文尼亚某公司是全球知名的计算机水冷散热器材制造商,该公司与广州某公司签订《经销商协议》,约定广州某公司为斯洛文尼亚某公司在中国境内的独家经销商;任何一方可通知终止协议;协议终止后,斯洛文尼亚某公司可提议回购剩余产品,广州某公司则有权选择回购或自行抛售。
合作持续几年后,由于斯洛文尼亚某公司调整公司营销战略,遂向广州某公司发出《撤销函》终止协议。双方对剩余货款、库存产品回购以及已垫付的产品返修费用承担等产生争议,并多次通过邮件磋商无果,斯洛文尼亚某公司遂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广州某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并要求其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广州某公司则认为,对方未依约履行回购义务,违约在先,故提起反诉,要求斯洛文尼亚某公司履行回购义务,赔偿广州某公司相应损失。
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广州某公司的反诉,判决支持了斯洛文尼亚某公司的全部本诉请求。
广州某公司不服,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本案系广州国际商事法庭首案,涉及CISG的适用,具有示范意义。法庭研判认为,虽然CISG没有明确规定抵销问题,但《公约》目的在于减少国际贸易法律障碍、提升法律规则适用的统一性和可预见性,《公约》的一般原则可以为买卖双方之间的抵销提供规则指引,若双方债权均产生于同一合同,受《公约》管辖的债权之抵销亦应属《公约》调整范围。
法庭还查阅了CISG咨询委员会发布的咨询意见,发现CISG咨询委员会第18号意见指出,受《公约》管辖的金钱债权,无论是否产生于同一合同,当事人均可依据《公约》的一般原则行使抵销权,抵销与支付履行金钱债务具有同等效力。
参考CISG咨询委员会第18号意见,本案中斯洛文尼亚某公司的货款债权和广州某公司的库存回购款债权均源于《经销商协议》,存在适用公约予以抵销的可行性。
结合一审法院已经受理本诉的情况,合议庭评议认为:一方面,计算机零配件行业迭代更新速度快。若要求广州某公司就库存回购债权另行起诉,将增加各方当事人诉累,特别是对于主营计算机硬件的广州某公司而言,其库存产品价值随行业快速迭代而产生的贬值损失将持续扩大。
另一方面,诉讼对抗容易导致“一案生、合作止”。高科技快消品行业对渠道布局和商业运营的依赖性强,若法院仅就案办案,即便能够了结眼前债务,也不利于维护双方多年来建立的商业合作基础。
为推动案涉纠纷“一揽子”高效化解,二审合议庭决定调解为首选方案。
广州国际商事法庭一方面对接通行国际规则释法说理,一方面善用“尚和”文化破冰融隙,促进现代国际法治规则与传统文化交融,为实质性化解跨国纠纷探寻“最优解”。
一是引入“法官释法+调解员穿针引线”的复合调解模式。法庭厘清争点,援引CISG相关条文并参考CISG咨询委员会第18号意见,向各方当事人释明了库存回购债权与货款债权抵销的合法性和可行性,消除了当事人对国际公约适用的疑虑,为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法律基础。
同时,考虑到高科技快消品行业专业性,法庭适用《广州法院国际商事纠纷调解规则》确定的委托调解机制,委托北京融商“一带一路”法律与商事服务中心,选择了熟悉国际商贸运作的调解员林启迪主持调解。
调解员充分发挥其洞悉行业规律、熟悉商人思维的优势,引导双方从商业现实和长远利益出发考量问题。
二是创新“化债为机、以合代偿”解决方案。通过实地走访调查、多轮“背靠背”沟通与在线双语调解,法庭和调解员敏锐捕捉到关键转机:斯洛文尼亚某公司虽已更换股东并重整营销机制,但仍高度重视中国市场;广州某公司则拥有宝贵的本地渠道与客户服务经验。双方当事人仍有合作意愿。
调解员最终提出“以合代偿”的“一揽子”纠纷化解方案,即广州某公司向斯洛文尼亚某公司支付部分货款,双方以合理方式重建合作关系,剩余库存可以纳入未来合作框架中逐步消化,把静态的债权债务转化为动态的合作收益。
这一方案精准适配计算机硬件制造行业“重渠道、快迭代”的特点,将调解重点从“争存量”转向“创增量”,促成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三是推动涉外商事调解智能化、便利化、国际化。为提升调解效率与公信力,各方当事人通过人民法院在线调解平台达成调解协议。
为充分保障外方当事人的程序权利,确保其准确理解协议内容,调解员组织双方当事人签订了中英文双语的民事调解协议。协议签署后,双方已着手谋划推进新的合作项目,从“对簿公堂”到“合作拓新”。
接下来,广州国际商事法庭将持续加强国际商事审判标杆案例培树,努力推动建设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优选地,弘扬“尚和合、求大同”文化精神,为高水平对外开放和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贡献公正高效便捷低成本解纷“广州方案”。
中国政法大学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涉外法治研究院院长孔庆江认为,本案是广州国际商事法庭“第一案”,意义重大。法庭精准援引国际公约、参考国际权威咨询意见促调促和,平等保障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有力维护我国企业海外利益,为中外企业深化合作、高质量共建 “一带一路”注入强劲司法动能。
其一,准确适用国际规则,彰显中国法院的国际化视野。本案通过对CISG的体系化解释,参照CISG咨询委员会权威意见,明晰国际货物买卖中抵销权的行使规则与适用边界,契合公约统一适用的立法目的,有效提升国际商事裁判的确定性与可预期性,充分展现中国法院专业化、国际化的商事审判能力。
其二,坚持“因业施策”调解,展现“东方经验”在全球治理中的生命力。立足计算机零配件行业迭代迅速、依赖商业渠道的特性,法庭准确把握当事人合作诉求,创新“以合代偿”调解模式,一揽子实质性化解纠纷,将单一债权清偿转化为长期合作收益,避免国际商事主体“赢了官司、丢了市场”,为全球同类商事纠纷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中国方案”。
其三,秉持“和合共赢”理念,增强我国作为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优选地的吸引力。在准确适用国际条约的基础上,法庭融入中华“尚和”文化和调解智慧破冰融隙,推动双方当事人化“干戈为玉帛”,实现国际法治规则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有机融合。
本案能让中外当事人共同体验到,在中国不仅能获得公正司法服务,更能获得富于商业远见、高效低成本且有利于长远关系的纠纷解决方案,切实增强了外商对中国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信心和中国作为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优选地的吸引力与影响力。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江保国认为,广州国际商事法庭首案以调解方式圆满化解,其意义远超个案。它标志着新型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构的功能日益显现,即以裁判规则为基、以商业修复为实,为全球商事主体提供更具吸引力的多元解纷“中国方案”。
首先,本案展现了国际商事法庭作为综合性、一站式解纷平台的重要价值。今年5月1日即将施行的《商事调解条例》提出,要提升商事调解组织的国际竞争力,完善商事调解与诉讼的衔接机制。
广州国际商事法庭成立伊始,便在规程中明确要加强国际商事纠纷诉讼与调解机制衔接,并配套印发了《广州法院国际商事纠纷调解规则》。
本案是这一制度设计的率先响应和精细落地,法庭担当“解纷方案设计师”,主动委托国际商事调解机构主持调解,形成“法官释法+调解员促和”的协同模式,在厘清法律是非的同时,直接引导当事人走向商业和解,极大提升了纠纷解决效率与满意度。
其次,本案是国际通行规则统一适用的典范。法庭在审理中发现CISG未明确规定债权抵销问题。但法庭并未止步于公约文本,而是进一步查阅了旨在促进公约统一解释的CISG咨询委员会所发布的第18号意见。
CISG咨询委员会由全球权威专家组成,旨在通过发布咨询意见,解决各国公约适用的疑难,推动其统一解释与适用,在国际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价值。法庭采纳这一国际权威学理意见,为合并处理关联债权、一揽子化解国际商事纠纷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撑。
最后,本案贡献了超越裁判、富于商业智慧的调解经验。调解的精髓在于因案施策、实现共赢。针对计算机硬件行业产品迭代快、库存贬值快的特性,法庭与调解员创新提出“以合代偿”方案,形成了一种鼓励合作、消化存量、共创增量的商业安排,将静态债权债务转化为动态合作收益。
一个理想的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优选地,应当能为当事人提供“公正、高效、低成本、利长远”的多元选择。
本案正是这一理念的注脚:通过权威适用国际公约确保公正,通过诉调衔接实现高效,通过“一揽子”化解降低成本,更通过“以合代偿”修复商业关系、保障长远利益,让“在中国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吸引力变得可知可感。
本案见证着,中国正在建设的国际商事法庭,完全有能力成为融合国际规则与商业智慧的“解纷枢纽”,为全球商事活动提供稳定、友好、富有前瞻性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