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近日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为期1个月的行政处罚公示信息集中清理工作,清理范围包括超过规定公示期限的行政处罚信息;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行政处罚信息等。相关载体包括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政务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等。目前全国共清理行政处罚公示信息1007.8万件。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制度,是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的重要措施,也是推动行政执法在阳光下运行的制度保证,但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据中国新闻周刊报道,一些省市把包括自然人和企业名称在内的诸多细节都公示出来,一些处罚已过了五六年仍被挂在网上,有一些只是警告甚至不予处罚的决定也被公示了。可以说,目前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一方面是不同地区的执法部门随意性大,导致了处罚信息公示的变形走样;另一方面,公示制度本身也暴露出公示范围、公示期限等规定不明确、不精细的问题。
公示行为不规范、公示规则不精细,使得企业在接受行政处罚及公示本应承担的后果之外,还要额外承受不应有的负担,也会消解企业对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信心。《检察日报》曾披露,2024年5月,河南某物流公司因运输单据填写疏漏被罚款300元,“信用郑州”平台将收录的简易程序处罚信息“一刀切”违规设置为3年最长公示期,企业因此被银行拒贷、取消投标资格,险些被迫裁员。这里除了公示方面的问题,还存在行政处罚与信用惩戒混同的情况,许多严格意义上不属于失信行为的行政违法行为,也被贴上了“失信”标签,承受着来自信用体系的惩戒。
应当看到,无论是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还是信用惩戒机制,都有其重要的正向价值。问题在于,实践中不同制度之间的边界以及制度本身存在模糊甚至错位。想要在公开与保护、监督与惩戒之间寻求平衡,显然需要更加明确完善的制度统筹。司法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相关工作人员就表示,司法部正研究制定“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管理办法”,进一步划定公示边界、统一公示标准,细化明确公示具体内容、适用范围、办理流程、最长公示期限以及监管责任等,为依法公示处罚信息提供制度保障。
不仅要明确边界、让规则更精细,也要让制度真正具备可操作性。比如,哪些行政处罚属于应当公示的“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情形,信用修复后如何及时下架相关信息,如何确保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受到有效监督,等等。从这个意义上说,对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制度进一步精细化,也是涉企执法从简单强调公开、惩罚,向更加注重比例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和规范治理的理念转变。
规范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只是规范涉企执法的一道切口,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加强法治建设是一项系统性工作,对于经营主体而言,也只有在规范有序、清晰透明的执法中,才能形成稳定的预期。该公开的依法公开、该清理的及时清理、该细化的明确细化,让每一项制度都边界清晰、运行有序,才能不断增强经营主体信心,为经济发展注入更持久的动力。
编辑:张子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