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人”重生,“诚实而不幸”的人终会有路可走

南都N视频APP · 南都快评
原创2026-06-13 23:37

深圳的呼女士,曾经是内地首名法律意义上的“破产人”,经过4年的个人破产清算考察,法院近日裁定她的未清偿债务自2025年11月9日起予以免除,同时解除对她消费行为的限制。这意味着,从法律上说,她自此不再是“破产人”,而是一个不受限制的普通人。

个人破产制度自诞生之日起,便伴随着一种挥之不去的疑虑:这是否会成为欠债者的逃债通道?公众的担忧有其合理性,任何一项以“免除债务”为核心的制度,都必须直面“如何防止滥用”的拷问。呼女士的案例提供了一个可供检验的样本。

她并非因挥霍无度而陷入困境,而是物业纠纷导致经营场所关闭,胜诉却无法执行,200余万元违约金至今未能追回。她变卖了留给孩子的唯一住房,将260万元悉数用于还债,仍剩余140余万元无力清偿。这不是“逃债”的剧本,而是一个“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在制度框架内寻求合法救济的典型案例。

所谓“免债”也并非简单的一免了之。呼女士经历了长达4年的考察期,其间每月申报收支,不得乘坐飞机商务舱和高铁一等座以上,不得入住三星级以上酒店,不得购置房产和车辆,离开深圳需报备。因多年前一笔银行搭售的理财产品被遗漏申报,其考察期被延长一年。这些事实表明,个人破产制度的运行逻辑不是“宽容逃债”,而是“严格甄别、有条件豁免”。

这也引出了制度设计的核心命题,即如何精准识别“诚实而不幸”的人。5年来,深圳破产署为7000余名个人破产申请人提供辅导,其中800余人进入个人破产程序,300余名债务人获得“债务减免”机会。这一层层筛选的过程,本身就是一套甄别机制,考察期的长短、行为限制的力度、资产申报的核查频次,共同构成了制度的刚性。呼女士因小小疏忽被延长期限,也说明这套机制并非虚设。当然,一个案例不足以回答所有质疑。如何确保“诚实而不幸”的标准不被虚化,防范制度被恶意利用,仍需要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校准和细化。

个人破产制度目前仍是深圳的地方性试验,得益于经济特区立法权,深圳率先出台了内地首部个人破产法规,而其他地区的“诚实而不幸”者,至今仍缺乏类似法律救济渠道。5年来,深圳破产署累计化解债务逾3000宗、合计2.4亿元,这背后是数千个被债务困住但仍在努力生活的个体,这一群体的存在,呼唤着一部全国性的个人破产法。

“破产人”这一身份从“耻感”逐渐走向“中性”,也折射着社会债务观念的深层变迁。过去,欠债不还者曾被称为“老赖”,以至于给大量姓赖的公民造成困扰,个人破产制度的价值,在于将债务问题从道德领域回收到法律领域,不是所有还不起债的人都是“老赖”,法律应当为那些因客观原因陷入困境且已竭尽全力履行义务的人,留一条合法的重生之路。

在有关呼女士的新闻后面,一名网友留下评论:她用实际行动证明了自己的诚实和努力。呼女士说:“那都是我的一段人生经历,不丢,也不躲。”这是对个人破产制度朴素而有力的辩护。一个人在被制度严格监督4年之后,仍然坦然面对自己的过去,并有信心走向未来,个人破产制度要保护的正是这样的人。

编辑:张子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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