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合作公司是深圳集体经济的典型代表和中坚力量,公司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统称“四会”)则是股份合作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载体。
当前,部分股份合作公司“四会”运行不规范,而深圳各区在治理标准、操作流程上存在差异。近日,深圳市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印发《深圳市股份合作公司“四会”工作指导规则》(以下简称“指导规则”)。该指导规则系统规范“四会”运行标准,补齐了市级层面相关制度空白,将提升股份合作公司治理规范化水平。
规范公司“四会”运行
《深圳市股份合作公司“四会”工作指导规则》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据介绍,随着集体经济规模不断扩大、业务模式持续创新,部分股份合作公司“四会”运行不规范、权责边界不清晰、监督机制不健全、议事程序不统一等问题日益凸显,而深圳各区在治理标准、操作流程上存在差异,亟须从市级层面加强统筹指导,补齐制度短板、细化操作规范,提升股份合作公司治理规范化水平。《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也明确赋予市股份合作公司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四会”工作指导规则的法定职责。
本次印发的指导规则推动破解股份合作公司治理突出问题,规范“四会”运行,补齐市级层面相关制度空白,将为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明确集体委履行集体股出资人权责
指导规则共五章二十八条,分为总则、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附则。
从指导规则的亮点来看,指导规则首次系统明确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集体委”)履行公司集体股出资人权责,并细化形成十项具体职责。同时,细化集体委表决权行权规范以及集体委与合作股股东的日常沟通机制,明确集体委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合作股股东意见征询,并规范向董事会、监事会及街道监督管理机构反馈诉求的具体路径,增强机制的可操作性,填补了集体委履行股东权利、保障集体股权益的制度空白。
据悉,指导规则明确禁止股份合作公司董事长兼任集体委主任。
指导规则的另一亮点,是首次明确“四会”的召开和表决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为破解股东人数众多、居住分散导致的会议召集难、表决效率低等问题提供制度选项。暂不具备条件的公司则可保留传统方式。
指导规则规定,采用电子通信方式须满足实名认证、数据追溯、记录不可篡改等技术条件,并授权公司章程结合实际制定具体使用办法。
采写:南都N视频记者 王睦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