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赵青 通讯员李婷 一张端午主题插画,被AI检测平台多次判定为“可能为AI生成”,AI生成概率均为99.65%。这样的检测结果能否进入诉讼证据审查?
近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公开了案件审理详情,对AI生成概率检测报告的证据属性、证明力以及AI生成内容的补强证明规则作出回应。
原告史某诉称,自己经受让从画师崔某处取得一幅端午主题美术插画的著作权。某学院未经许可,在微信公众号文章中使用该插画,侵害了史某对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法院判令某学院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某学院辩称,案涉插画经AI检测平台多次检测,AI生成概率均为99.65%;该图片与AI工具生成的端午主题插画在画风、构图、人物造型等方面相似;图片中还存在手指多指、缺失等不符合人体结构的细节问题。某学院据此认为,案涉图片高度疑似AI生成,缺乏著作权法保护所要求的独创性。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追加崔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崔某经法院传唤未到庭,也未提交关于案涉图片创作过程的说明和证据。
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史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当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美术作品的保护,重点在于作者通过线条、色彩、构图、造型等个性化选择形成的独创性表达。
案涉端午插画是否具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能否作为美术作品受到保护?AI生成概率检测报告能否作为诉讼证据,其证明力应当如何认定?这些成为案件争议焦点,广州互联网法院展开详细审查。
主审法官表示,一方面,权利人提交的证据未充分展现创作过程。史某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图片首次发表截图、买断合同、转账记录和底稿图片分层截图等证据。
前述证据能够反映案涉图片的发表、登记和转让情况,但无法充分说明图片如何创作、由谁具体绘制、创作过程中是否包含人的个性化选择。经法院释明,史某表示无法联系崔某,不清楚图片具体创作方式,也无法提交其他证明创作过程的证据。
此外值得关注的是,AI检测报告可以进入证据审查,但证明力有限。某学院提交AI生成概率检测报告,并通过可信时间戳对检测过程进行存证。存证内容显示,某学院通过浏览器和搜索引擎检索“检测图片AI率”,选择相应检测平台后,多次上传案涉图片,所得检测结论均显示案涉图片AI生成概率为99.65%。
一方当事人提交的AI生成概率检测报告,类似于单方提供的鉴定或专家意见,可以作为私文书证进行审查。该类报告通常以电子数据形式生成、存储和传输,其内容性质更接近当事人单方提交的技术性意见,尚不等同于法定鉴定意见。
在证据能力层面,重点审查检测对象是否明确、检材来源是否清楚、检测过程是否经过存证、检测平台选取是否相对中立、相关主体与举证方之间是否存在利害关系等因素。
本案中,检测过程已经存证,搜索过程、检测平台选取和检测结果出具均由搜索引擎平台、检测平台自动运行产生,脱离某学院直接控制;现有证据也未显示相关主体与某学院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影响公正的情形。该检测报告可以纳入证据审查范围。
在证明力层面,99.65%的数值仍需审慎看待。当前AI检测平台的检测标准、检测资格、算法模型、训练数据、误差控制等信息通常并不充分公开,难以直接确认其技术手段是否可靠、检测依据是否充分。因此,该检测报告可以提示案涉图片存在AI生成可能性,但难以单独认定图片来源。
法官表示,AI检测报告需要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除AI检测报告外,某学院还提交了第三方AI平台同主题生成图片、社交平台同主题类似图片等证据。
某学院使用多款国内主流AI工具,以“端午节”“一家人围坐在院子里包粽子”等内容为提示,生成多张端午主题插画。
相关图片与案涉图片在画面风格、人物装扮、人物造型、场景背景等方面存在较多相似之处,部分AI生成图片中也出现人物手指缺失等明显生理结构错误。
案涉图片本身也存在手指多指、缺失等明显违背人体结构科学、与画面主旨不相符的情形。与此同时,案涉图片发布账号绑定的社交媒体账号,一定程度表明图片发布者具有AI图片生成能力,并将AI作为账号特点。
据此,某学院提交的AI检测报告虽证明力较小,但可以与第三方AI平台生成图片、同主题AI图片、画面异常细节、账号特征等证据相互印证,共同证明案涉图片有较高可能系AI生成。
法官表示,权利人未能继续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史某作为原告,负有证明案涉图片符合著作权法保护条件的举证义务。某学院提交AI检测报告及其他补强证据后,案涉图片存在较高AI生成可能性。
此时,权利人需要就图片的创作过程、人的参与程度、个性化选择和最终表达形成继续举证。
本案中,崔某经法院合法通知未到庭参加诉讼,史某也无法就案涉图片的具体创作情况进一步举证。在案涉图片独创性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应由史某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故法院对史某主张其享有案涉图片著作权并要求某学院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广州互联网法院法官李俊松指出,随着AIGC技术快速发展,AI生成图片、AI辅助创作图片与人工绘制图片在外观上越来越接近。诉讼中,当事人使用AI概率检测报告证明图片来源的情况也会逐渐增多。本案的审查重点,集中在AI生成概率检测报告的证据属性、证据能力、证明力以及补强证明规则。
李俊松表示,AI检测报告可以作为证据提交,但高概率数值通常难以单独定案。AI检测报告能够反映检测平台对图片来源作出的概率判断,与图片是否由AI生成具有一定关联。在检测过程经过存证,检测对象明确,检测结果由平台自动生成,且无证据显示存在利害关系或者人为干预的情况下,可以纳入证据审查范围。
同时,当前AI检测平台的资质认证、算法模型、训练数据、检测标准、误差控制和适用场景等信息,通常并未向普通用户充分公开。检测报告给出的高概率数值,更多体现一种技术判断和风险提示。但如果要认定图片由AI生成,该数值可以提示图片存在AI生成可能性,仍需结合全案证据综合判断。
其次,AI生成内容的识别,应当坚持正反面证据结合。正面证据主要用于证明人的创作过程和实质性智力投入,例如创作工具操作日志、底稿、PSD等源文件、图层设计、逐版修改痕迹、素材来源、提示词记录、生成记录等。
反面证据主要用于证明内容存在AI生成可能性,例如AI检测报告、主流AI平台同主题生成图、平台AI标识图、画面异常细节、与AI生成内容的相似比对等。
本案中,权利主张者未能提交PSD等源文件、图层变动、操作日志、修改记录等能够体现创作过程的证据;被诉使用者提交了AI检测报告、主流AI工具同主题生成图片、社交平台同主题AI图片等证据;案涉图片本身还存在手指多指、缺失等异常细节。
多项证据相互结合后,案涉图片被认定有较高可能系AI生成,史某未能证明其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
李俊松提出,使用AI工具本身不排除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法关注的是人的独创性表达。
创作者在使用AI工具过程中,如果通过提示词设计、反复生成、局部修改、图层重绘、素材整合、色彩调整、构图重构等方式,对最终画面作出个性化选择和安排,仍应结合具体证据判断其是否形成独创性表达。
对于AI辅助创作的图片,创作者尤其要注意保存PSD等源文件。仅保存成品图、发布截图或者图层截图,未必能够证明创作过程。能够体现图层变化、局部修改、素材来源、提示词记录、生成记录、版本迭代和人工调整过程的材料,更有助于说明最终生成内容中包含人的独创性投入。
李俊松还提醒图片使用者仍应注意授权核验。AI检测报告可以用于风险判断,但授权核验仍然必要。
网络图片来源复杂,使用他人图片时,应尽量确认权利来源、授权范围、使用场景和是否允许商业使用,避免因使用引发纠纷。
AI生成概率可以提示风险,证据链支撑裁判判断;PSD等源文件记录创作过程,人的独创性投入决定作品保护边界。
面对AI生成内容带来的新问题,法院审查仍将回到证据规则和著作权法基本要求,在具体案件中判断是否存在人的独创性表达,以及相关事实能否达到民事诉讼证明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