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赵青 实习生刘弈君 通讯员林绮虹 近日,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判决在共享设备上私贴广告的被告清除广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各类损失100万元,以司法裁判为共享经济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甲公司是某品牌共享充电宝的经营方。在甲公司的长期运营下,该品牌共享充电宝稳居全国行业综合数据前列,在市场和消费者中拥有较高的知名度与良好商誉。
2025年11月起,甲公司在多个城市发现,大量自家共享充电宝被私自张贴上门按摩广告。这些广告完全覆盖了设备原有正规招商二维码,印有“在线挑选高颜值技师”“上门按摩”等字样,并搭配年轻女子图片。
扫描广告二维码后,会先跳转至乙公司运营的微信服务号,再进一步跳转至丙公司运营的小程序,进而预约上门按摩服务。
同时,在网络社交平台上,有网友发布张贴有上述按摩广告的某品牌充电宝图片,并发表“某品牌充电宝还接这种广告吗?这么恶心……”等负面言论。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丙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占用其设备资源投放低俗广告,严重影响企业商誉,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遂诉至法院,要求两公司停止侵权、清除广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万元。
乙公司、丙公司辩称,案涉广告未造成甲公司商誉受损、用户流失等损害后果,请求驳回甲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乙公司、丙公司立即停止在某品牌共享充电宝上张贴广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采取合理措施清除广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100万元。
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系共享设备新型“牛皮癣”广告行为
擅自张贴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法官黄榆岚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案中,某品牌充电宝作为共享设备,依附于城市共同空间存在,服务不特定公众,其携带的广告信息可随着人群移动快速扩散,是具有较高经济价值的广告位资源。
乙公司、丙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该品牌充电宝上张贴上门按摩广告并覆盖了原有广告,以零成本攫取他人投入大量资源建立起来的市场渠道与设备网络,不仅侵害甲公司对该品牌充电宝广告位资源的自主经营权,违反诚信原则及商业道德,也剥夺了其他合法广告商通过公平竞争获取广告位资源的权利,严重扰乱广告营销市场竞争秩序。
再者,涉案按摩广告内容低俗、随机投放,容易导致消费者误认该广告与该共享充电宝品牌有关,不仅降低品牌好感度和信任度,造成其商誉损失及交易机会流失,也影响了消费者的使用体验,容易对未成年人等群体的价值观造成负面影响,同时破坏了文明、有序的城市环境、社会风气,有损公共利益。
综上,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在综合考虑案涉共享充电宝品牌知名度高、两被告侵权情节严重及原告维权合理费用等因素后,依法全额支持甲公司100万元的赔偿请求。
该案裁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共享设备新型“牛皮癣”广告行为,依法维护了共享充电宝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及广告营销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对遏制新型“牛皮癣”广告乱象、净化城市公共空间环境起到了积极的引领作用,有效回应数字经济时代反不正当竞争新形势新要求,护航新业态健康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