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9日,由中国证监会起草的《证券市场先行赔付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证监会表示,为促进和保障《证券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先行赔付活动实施更加规范、透明、可预期,更好发挥先行赔付制度快捷化解证券群体性纠纷的功能作用,证监会起草该《指导意见》。
来源:中国证监会官网
证监会表示,先行赔付是《证券法》规定的证券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之一,属于证券民事侵权领域的倡导性规定,旨在鼓励市场主体通过自愿赔付、自主和解的方式化解群体性纠纷。随着个案实践不断丰富,该制度原则性较强、实操指引不足的问题逐步显现,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制度适用的统一性和纠纷化解的质效。
为推动提升该制度的透明度与规范化水平,培育良性的市场纠纷化解生态,中国证监会系统总结过往案例,在现行法律框架内,起草该《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先行赔付活动的具体实施方式,明确投资者保护机构在先行赔付过程中的受托服务范围,为市场主体主动实施先行赔付提供公开指引。
具体来看,《指导意见》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明确先行赔付的适用主体和基本定位,规范先行赔付的主要实施程序。
意见明确,在《证券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的证券公司可以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先行赔付的基础上,结合实践需要,进一步明确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法》规定以外的主体自愿先行赔付的,可以参照适用该《指导意见》。
证监会强调,先行赔付属于前述主体与受损投资者之间的自愿民事和解,先行赔付主体主动实施先行赔付后,依法受让投资者对发行人及其他连带责任人的索赔权利,并行使追偿权。
二是明确投资者保护机构受托服务方式和范围,以及先行赔付过程中相关单位的协同机制。
为促进先行赔付活动便捷、高效开展,《指导意见》明确由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投保基金公司”)为先行赔付主体一揽子提供先行赔付方案制定与实施指导、投资者损失计算、官网先行赔付专栏开设、专项基金管理等全流程服务。
《指导意见》同时明确,投保基金公司基于先行赔付主体自愿委托向其提供专业支持服务,不收取费用,不代替相关责任主体承担民事责任,也不代替先行赔付主体行使追偿权。
此外,《指导意见》还明确投保基金公司受托评估机制。委托投保基金公司实施先行赔付的案件应事实清楚、投资者损失计算要素明确、先行赔付主体具有相应赔付能力并作出充分有效授权。投保基金公司在评估过程中可以听取专家意见,对于案情复杂、损失计算要素难以确定、各方意见分歧较大的案件,可以不接受委托,引导市场主体通过司法等途径定分止争。
在相关单位协同方面,《指导意见》对相关环节进行了梳理,请相关单位、证券公司及其营业网点协同支持,由投保基金公司一揽子受托后再委托有关数据支持、技术保障、投资者服务、资金划付等,提升先行赔付的整体效率。
三是明确支持、鼓励实施先行赔付。
在《证券法》规定先行赔付主体有权追偿的基础上,《指导意见》明确,先行赔付主体出于追偿需要,可以在先行赔付后从投保基金公司获取先行赔付情况材料。
《指导意见》还明确,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依规将先行赔付相关情况作为行政许可审查、行政处罚裁量、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等的考量因素等。
证监会表示,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flbpublic@csrc.gov.cn。
2.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中国证监会法治司,邮政编码:100033。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11月18日。
采写:南都·湾财社记者 刘常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