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一公司状告腾讯封禁微信公众号构成垄断,被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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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1-04-20 21:49

4月2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首次发布互联网领域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十大案例。南都记者注意到,深圳微源码公司诉腾讯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入选。此案中,原告深圳微源码软件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平台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封禁原告在微信公众号平台上开办的26个微信公众号,认为其封禁行为构成垄断。由于相关商品市场界定错误,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表示,此案裁判充分体现审慎界定、维护互联网平台的正常运营秩序的裁判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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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介绍,原告深圳微源码软件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平台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封禁原告在微信公众号平台上开办的26个微信公众号,认为被告禁止原告使用合法取得的微信公众号的行为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构成垄断。关于微信公众号的使用功能和目的,原告陈述主要用于其推广宣传和代理销售,认为此案涉及的相关商品是对软件和服务的推广平台,在对相关市场的界定上,原告主张为“移动互联网的即时通讯和社交平台服务市场”。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原被告双方争议行为所直接指向的“产品”,是微信软件所提供的公众号服务,因此此案纠纷涉及的产品是“微信公众号”而不是“微信”。原告的身份不是普通微信用户,而是注册运营微信公众号的主体。此案相关商品市场应为互联网平台在线推广宣传服务市场,能够满足原告产品宣传、推广主要需求的渠道如自办网站、微博、视频平台如优酷、搜索引擎服务平台、社交网站如QQ空间等应纳入此案相关商品市场。在相关商品市场界定错误的情况下,原告亦未能依据法律要求证明被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为,故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该案一审判决后当事人未提起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表示,围绕互联网服务发生的垄断纠纷,应当从涉诉行为所具体指向的商品出发,从需求者角度进行需求替代分析,根据需求者对商品功能用途的实际需求对发生在互联网环境下的活动进行准确区分,才能更为准确反映商品市场的范围。此案裁判准确明晰互联网基础平台不同服务之间的商品功能和特性,依据被诉争议行为所指向的具体服务界定相关市场,充分体现审慎界定、维护互联网平台的正常运营秩序的裁判导向。

采写:实习生 曾玥 南都记者 吴佳灵

编辑:张亚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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