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司法解释明年1月实施!重新划分铁路运营事故赔偿责任

南都N视频APP · 南都政务
原创2021-12-13 18:30

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司法解释,再次迎来修改,新的司法解释将于2022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早于2010年1月通过,并于去年12月23日经过一次修改,在这一基础上再次进行修改调整并发布,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在适用范围上,新司法解释明确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的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的修改调整了适用范围,明确铁路运输企业在客运合同履行过程中造成旅客人身损害的赔偿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在去年修改的那份司法解释中,有权要求赔偿的请求人有三类,分别为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而这次的修改删除了“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仅有受害人、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两类,缩窄了赔偿权利人的范围

在法院管辖上,新司法解释明确,赔偿权利人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侵权责任的,由事故发生地、列车最先到达地或者被告住所地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前款规定的地区没有铁路运输法院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通过对比旧版、新版司法解释,南都记者留意到,本次修改调整的重点,在于重新划分了铁路运输企业在行车及运营事故中赔偿责任的具体承担额度。

新司法解释将原司法解释的第六条和第七条合并修改,分情形明确了因受害人的过错行为造成人身损害,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铁路运输企业承担赔偿责任的,根据受害人的过错程度可以适当减轻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

比如,铁路运输企业未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铁路运输企业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应当在全部损害的60%至90%之间承担赔偿责任;铁路运输企业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的,应当在全部损害的50%至60%之间承担赔偿责任;铁路运输企业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的,应当在全部损害的10%至40%之间承担赔偿责任。

若铁路运输企业已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受害人仍施以过错行为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全部损害的10%以内承担赔偿责任。

新司法解释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已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受害人不听从值守人员劝阻强行通过铁路平交道口、人行过道,或者明知危险后果仍然无视警示规定沿铁路线路纵向行走、坐卧故意造成人身损害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并非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除外。

而对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受害人故意以卧轨、碰撞等方式造成的情形,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除了铁路运输企业之外,对于铁路桥梁、涵洞等设施负有管理、维护等职责的单位,新司法解释规定,因未尽职责使该铁路桥梁、涵洞等设施不能正常使用,导致行人、车辆穿越铁路线路造成人身损害的,铁路运输企业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该单位追偿。

采写:南都记者何生廷 实习生晏子欣

编辑:何生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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