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志愿者管理办法》出台,鼓励公民提供法援志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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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2-01-15 17:49

南都讯 记者何生廷 为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法,做好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司法部、中央文明办联合印发了《法律援助志愿者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就法律援助志愿者的服务原则和范围、申请条件、权利义务、服务管理、激励保障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办法》明确法律援助志愿者,是指根据法律援助机构等单位安排,运用自身专业知识和技能无偿提供法律援助及相关服务的公民,该《办法》不适用于公民自行开展的公益法律服务。

《办法》强调,司法行政、财政、民政、教育、卫生健康(老龄办)、共产主义青年团等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志愿服务。

法律援助志愿者可以根据自身专业知识和技能情况,提供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刑事辩护与代理、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及非诉讼代理、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等法律援助服务。

同时,法律援助志愿者还可以为受援人提供外语、少数民族语言翻译、心理疏导等相关服务;为有需要的残疾受援人提供盲文、手语翻译等无障碍服务;为法律援助经费筹集提供支持,参与法律援助的宣传、培训、理论研究、案件质量评估等工作。

申请人申请成为法律援助志愿者,应当按照法律援助机构等招募单位要求,提交法律援助志愿者申请表,提供身份信息、服务技能、服务时间和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经法律援助机构等招募单位审核后,申请人可以登录全国性志愿服务平台自行注册信息,也可以通过法律援助机构等招募单位注册。

不过,《办法》明确提到,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等人员,招募单位不得审核其为法律援助志愿者。

对于法律援助志愿者的激励保障上,《办法》提出,法律援助机构等招募单位应当为法律援助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组织业务培训,支付法律援助志愿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实际产生的差旅费、邮电费、印刷费、调查取证费、翻译费、公证费和鉴定费等直接费用。

法律援助志愿者在提供志愿服务过程中受到人身、财产权益侵害的,法律援助机构等招募单位应当提供必要帮助,依法维护法律援助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协调参与法律援助志愿服务相关部门,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激励机制,开展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宣传,提供必要的经费、培训和场所支持,推动法律援助志愿者在就学、公共服务、表彰奖励等方面享有本地区关于志愿者的优惠奖励政策,并按规定落实就业、社会保障政策。

司法行政机关还应当加强与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协会等沟通协调,建立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协作机制,共同开展针对困难职工、进城务工人员、未成年人、妇女、残疾人、老年人等特定群体的专项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活动

编辑:何生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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