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何生廷 男子杨某借司机名义购房购车,导致自己陷入多年的诉讼纠纷,近日终于等来了好消息。(南都此前报道:《男子借司机之名买别墅,因司机欠债险些被拍卖,法院已再审》)
南都于2022年8月曾对此事进行报道,杨某借司机徐某名义在广州市番禺区购买了一套别墅、一辆车,后司机因借贷纠纷被杨山(化名)起诉,要求偿还300万元,直至房子被查封时,杨某才得知此事。在执行异议之诉被驳回之后,杨某以权益受损的案外人身份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1年6月25日,白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两年过去了,南都记者获悉,白云法院近日作出了民事再审裁定书,撤销原审民事判决,驳回原审原告杨山的起诉。
这也意味着,这一宗因借名买房产生的诉讼纠纷,经过了近10年,杨某最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了自己正当权益。
男子借司机名义买房买车
司机欠款导致房屋被查封
2009年3月,杨某聘请了男子徐某担任助理一职,是杨某在广州期间的司机。
由于购房受限,杨某与司机徐某于2009年6月签订了借名买房协议书,约定由杨某出资及承担月供、以徐某名义在番禺区购买了一栋3层的别墅。该《协议书》约定,甲方杨某享有对该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乙方徐某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处分该房屋。在同年8月,杨某称他还以同样的借名方式,分期付款买了一辆奔驰车。
可到了2014年11月,杨某发现自己的别墅大门上被张贴了一份法院执行拍卖文书。经查,他才知道房屋被执行拍卖的原因在于司机徐某因欠款被起诉,第三方债权人申请查封了在徐某名下的上述别墅及奔驰汽车,案件进入执行拍卖程序。
据了解,在2013年时,杨山作为原告,将徐某告上法庭,要求偿还欠款300万元。在庭审中,徐某确认向杨山借款300万元的事实。就这一宗民间借贷案件,白云法院于2014年1月26日作出判决书,徐某向杨山归还借款本金300万元,给付利息71.5万元以及逾期还款利息,担保人李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因徐某未履行还款义务,杨山申请了法院强制执行,白云法院立案执行,因此登记在徐某名下的别墅和车辆被法院查封。
在得知情况后,杨某最初提起了执行异议之诉,称自己才是涉案别墅的所有权人,司机徐某只是名义上的所有权人,徐某的个人借款与其代持房产及车辆无关,不应查封、执行上述财产。
执行异议之诉败诉后
男子提起再审申请
在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一审时,徐某承认他与杨某签订过协议书,协议书明确约定了房屋及车辆的出资、权属及使用。涉案房屋及车辆是由杨某出资购买、使用,他本人没有任何出资,只是代持关系。
白云法院认为,杨某作为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应当举证证明其对标的物享有权利或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支付的实体权利。
涉案房产的首付款及每月贷款,均是杨某出资将款项打到徐某账户,或者直接打到还款账户。从这一点判断,若徐某为实际购买人,不可能所有款项的资金均来源于杨某,且在房产被查封后,杨某仍为该房产进行还贷。同时,杨某提供了大量交付涉案房产水费、管理费等单据,若其不是涉案房屋使用人,不可能保留大量单据,第三方债权人也没有证据证明该单据是徐某为逃避债务向杨某提供。
为此,白云法院在2017年5月23日作出一审判决,上述涉案被查封的房屋、车辆所有权为杨某,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不得执行上述杨某的房产和车辆。
执行异议之诉的一审判决之后,杨山向广州中院提起了上诉。二审时,广州中院认为,房屋和车辆均登记在徐某的名下,杨某和徐某签订的《协议书》虽明确约定涉案房屋和车辆是徐某代杨某购买并持有,但上述协议只是双方内部协议,在双方并未将涉案房屋和车辆的权属转移登记至杨某名下时,并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后果,亦不能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法律后果。
广州中院在2018年9月19日作出二审判决,判决书中明确写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唯案件处理欠妥,予以纠正,遂撤销白云法院判决,驳回杨某的全部诉求。
存在多处情形涉嫌虚假诉讼
再审裁定驳回原审原告的诉求
南都此前报道,在执行异议之诉二审之后,杨某以权益受损的案外人身份在2020年向白云法院提交了再审申请书,请求依法撤销白云法院在2014年1月26日作出的关于杨山和徐某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改判驳回杨山的全部诉讼请求。
2021年6月25日,白云法院作出(2021)粤0111民监3号民事裁定书,称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遂裁定本案将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再审期间,经白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白云法院曾将案件材料及再审中发现可能存在涉嫌虚假诉讼犯罪的相关情形及线索移送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调查。
2023年5月15日,白云公安分局复函:因杨某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期间,向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报案,控告徐某与杨山恶意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诈骗其车辆和房产,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已于2018年8月1日立诈骗案侦查,并向相关涉案人员调查取证,该案仍处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办期间,故基于同一犯罪事实,不作重复立案。
白云法院再审认为,法院对案涉《借款合同》形成的基础法律关系进行了严格审查,发现多处可能涉嫌虚假诉讼的情形,如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原审原告杨山就案涉300万款项出借问题所提供的银行转账凭证仅记载了285万元的转账记录,其余15万元却不能提交取款记录、其他款项来源、见证人等证据予以佐证。
同时,借贷双方当事人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争议、不存在实质性的诉辩对抗,借款人徐某对出借人提出的对其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且明显不符合常理。
经审查发现,杨某与徐某签署了关于案涉房产的协议书,显示杨某为案涉房产的实际产权人,徐某仅为替杨某代持案涉房产,不享有房产任何权益。杨山在民间借贷过程中仅获得复印件作为担保就提供借款,明显不符合常理。
白云法院表示,结合所发现可能涉嫌虚假诉讼案的情形,案件现有证据已反映杨山与徐某之间的案涉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虚假诉讼或诈骗等犯罪,相关的线索已在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之中,本案纠纷的性质因涉案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犯罪而可能不再属于民事纠纷案件的范畴,案件不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
为此白云法院认为,为了避免民、刑判决发生冲突,在相关刑事案件审结之前,应当撤销原审判决并驳回原审原告杨山的起诉。
2023年6月28日,白云法院作出裁定,撤销白云法院于2014年1月26日作出的民事判决,驳回原审原告杨山的起诉。
编辑:何生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