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全国首部相关地方性法规获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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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5-10-13 16:57

10月11日,广东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广东省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全国首部聚焦促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地方性法规,结合广东实际,立足“提信心、促更好发展”和“防风险、促规范安全”,对规范治理结构、明确管理制度、引导激励创新、强化风险防范等作出相关规定。

引导完善产权和组织制度

产权是企业建立运营的基础,现代企业产权制度是公司治理的基础。《条例》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关于“尊重企业独立法人财产权”的要求,在第六条规定,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引导企业根据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功能定位等,形成归属清晰、结构合理、流转顺畅的企业产权制度。

同时,《条例》落实《意见》关于“分类施策”的精神,将有关部署进行立法转化,推动在本省贯彻落实。例如,对《意见》中“完善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等要求,规定国有企业应当制定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大额资金运作事项清单,明确具体标准、决策规则和程序,并与一般性经营事项明确区分。

对《意见》中“支持民营企业优化法人治理结构”等要求,《条例》鼓励民营企业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公司、合伙企业等多种组织形式。支持和引导民营企业完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规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强化内部监督,健全风险防范机制。

对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共性问题,在第九条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强化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基础作用,规范公司运作和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权责。公司章程应当依照法定程序修改。

规范涉企监管执法行为

据了解,在加强企业合法权益保护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已有相关规定,《条例》主要对行政执法行为、拖欠账款等重点关注问题予以回应。在第三十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规范涉企监管执法行为,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健全涉企收费长效监管和拖欠企业账款清偿长效机制,依法处理侵犯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优化综合监管和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方面,《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经营的跨部门综合监管,优化综合查一次制度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制度,推动监管信息互通共享;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探索建立风险隐患监测、预警、处理机制;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

采写:南都N视频记者 吴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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