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1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主要围绕耕地保护,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应急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全方位的制度完善,以法治之力筑屏障,守护广东这一全国最大主销区粮食安全。
压实耕地保护守好“命根子”
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保障粮食安全的根本在于保护耕地。针对广东耕地数量少、质量总体不高等情况,《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有计划地组织开发补充耕地,建立健全补充耕地后期管护机制,落实管护责任,确保补充耕地长期稳定利用。
同时,《条例》在提高耕地质量上“出实招”,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具备条件的永久基本农田等耕地建成高标准农田。
此外,为有效推进撂荒地治理,《条例》对上位法作了细化补充,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撂荒地摸底调查,因地制宜、分类推进撂荒地治理,推动采取土地托管、代耕代种、土地经营权流转等措施恢复粮食生产”。
粮食生产方面,《条例》对于技术的重视值得关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提高粮食生产机械化水平,鼓励因地制宜使用绿色、智能、高效的农业机械,推动应用与农业生产模式配套的先进适用技术装备,提升粮食生产效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保障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经费,加强农业技术推广队伍建设,提高粮食生产技术推广服务水平,支持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粮食生产技术,促进提高粮食单产。
建立省、市、县三级政府粮食储备体系
粮食储备是稳定粮食市场、调节粮食供求、保障粮食应急的重要基础,是应对突发事件、平抑市场波动的“压舱石”。广东是全国最大粮食主销区,在粮食消费量大、自给率低且产量提升空间有限的情况下,发挥好粮食储备的“稳定器”和“定盘星”作用尤为重要。
为此,《条例》根据上位法规定,结合近年来国家出台的相关重要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政府粮食储备制度。
《条例》分别对建立省、市、县三级政府粮食储备体系,以及储备规模核定及轮换原则、储备粮食动用调用要求、储备计划下达等作出具体规定,明确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权限。
《条例》规定,在三种情形下可以动用政府粮食储备:一是本行政区域市场粮食供给明显紧张,或者市场粮食价格出现异常波动;二是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政府粮食储备应急;三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政府粮食储备的其他情形。
根据《条例》,政府粮食储备实行县、市、省逐级动用原则。动用本级政府粮食储备,由本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提出动用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需要动用上一级人民政府粮食储备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经批准后实施。上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粮食市场调控与应急的需要,按照程序调用下级人民政府粮食储备。
采写:南都N视频记者 吴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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