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罩大涨价,有药店涨幅达560%!多地严查,最高可罚300万

南方都市报APP • 反垄断前沿
原创2020-01-28 15:32

一个售价5元的医用一次性口罩隔天价格翻了4倍;一盒进价200元的3M口罩,涨到每盒850元;还有药店的口罩提价幅度达到560%。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5起价格违法典型案例。自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口罩成了紧俏商品,有商家因此“坐地起价”。

1月27日,南都记者统计近期各地执法部门查处的20起案件发现,有药店因存在哄抬口罩价格行为被立案调查,有的被罚款5万元,还有的被责令暂停营业。

 “口罩药品都在涨,我们也要涨”

“刚要付款,眼睁睁口罩的价格从138元跳成198元。”南都记者此前报道,随着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的不断增多,用于防护的口罩价格也开始飞涨。在某电商平台上,南都记者注意到,一盒平时售价99元的N95口罩一度涨价至998元,商家还称库存告急,仅剩200盒。

为维护防疫用品市场价格秩序,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发布公告,各地执法部门将从严从重从快查处不正当价格行为,包括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大量囤积商品,大幅度提高销售价格,串通涨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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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6日,市场监管总局曝光了5起典型价格违法案例。北京丰台区一药店借口罩等防疫用品需求激增之机,将进价为200元/盒的3M牌8511CN型口罩(十只装),大幅提价到850元/盒对外销售,而同时期该款口罩网络售价为143元/盒。

另一起案例发生在重庆市巴南区,一家医药连锁公司向旗下店铺发布通知,统一调高30多个口罩品牌的价格。原价16.8元/袋的口罩升至27元/袋,原来每袋只卖18.8元的口罩现在价格抬高至30元。

南都记者注意到,在两起案件中,执法部门披露了当事药店提高口罩价格的幅度。从1月21日下午开始,广东佛山的一家医药连锁店大幅抬高多个品牌口罩的价格,提价幅度达40%—560%。

几乎同一时间,四川达州的一家大药房连续两次涨价,幅度分别达400%和67%,且涨价后均未明码标价。不仅如此,这家药房还在微信群里与其他医药公司交流防疫用品涨价信息,在销售中向消费者宣传“口罩和药品都在涨价,我们也要涨价”“现在到处都是疫情”等内容。

除了市场监管总局公开曝光的案例外,南都记者梳理最近一周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公布的20起执法案件发现,75%的案件与哄抬口罩价格有关,还有部分涉及未明码标价。

从目前公布的结果看,绝大多数当事人被立案调查、近期将作出处罚,有3家被责令停业整顿。在疫情重灾区——湖北黄冈市,当地市场监管局则是直接对涉嫌哄抬价格的药店开出5万元罚单。

黄冈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凡是有垄断、虚构原价、误导性标价、哄抬物价等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视情节轻重,处以5万至50万元罚款。

哄抬口罩价格,情节较重的最高罚300万元

随着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病例不断增多,口罩等防护用品在紧张的供需关系下,价格或将持续波动。

南都记者梳理发现,最近一周,贵州、陕西、北京、新疆、江西、浙江、广东等多个省份相继发布防疫用品价格提醒告诫书,严禁经营者囤积居奇、趁机涨价、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价格垄断行为等。

一旦发现经营者出现上述违法行为,将从严处置。比如上海市场监管局称,商家出现情节较重的哄抬价格行为,将被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最高可罚500万元。情节严重的,将被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

南都记者注意到,在各地处罚的案例中,当事药店口罩涨幅不一,有的价格直接翻了四倍,售价近千元,而有的只涨了10元也被查。

一名地方市场监管部门的执法人员告诉南都记者,因为多地已启动公共卫生Ⅰ级应急响应,政府公告口罩、消毒液等产品不得涨价,这可以认为是紧急情况下的价格干预措施,商家必须执行,跟涨10元还是5元没关系,是不得涨价。

但也有医药零售从业者对药店口罩加价行为持理解态度。在一篇名为《口罩涨价,又是药店背锅》的文章中提到,很多工厂因为库存不足无法向药店直接供应一次性医用口罩,而替代用的N90/95系列口罩,一些区域的供应价直接就到了35元左右,并且还不能保证数量。

上述文章提到,实质上口罩早就在各个流通环节层层加足了价。药店在没有补贴和扶持的情况下,算上门店人工成本和运输成本,药店加价几块钱可以吗?

“如果一只普通的医用口罩卖100多元,远高于市场正常价,那么执法部门可依据《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进行查处。但只是简单涨价就罚,也不合理。”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邱宝昌对南都记者表示。

据邱宝昌介绍,《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六条主要规制三种情形,包括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等。

“如果只是商品涨价,不存在上述三种行为,就不能简单粗暴地适用第六条规定处罚。”他说。

疫情期,省级政府可对重要商品进行合理限价

那么如何认定“哄抬价格”行为?

南都记者注意到,1月27日,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发布疫情防控期间有关价格违法行为认定与处理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自2020年1月22日起,商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可依法认定为哄抬价格。

具体包括,以1月21日前,商品销售价格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格为原价,在22日后超出原价销售或提供服务;商品进货成本发生变化,购销差额未与1月21日前保持一致并扩大;所售商品无参照原价,购销差价额超过15%。

也就是说,在湖北省启动公共卫生Ⅰ级、Ⅱ级应急响应期间,与疫情防控相关医用商品等,一律不得涨价。据邱宝昌介绍,在严峻的疫情面前,口罩是与民生相关的重要商品,政府部门可依法对其实施价格干预。

根据《价格法》第三十条规定,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前款规定的干预措施,应当报国务院备案。

需要明确的是,“采取价格干预的是省级政府,而不是政府的某一部门。”邱宝昌告诉南都记者,为维护防疫用品的价格稳定,市场监管部门可根据当地情况对这些重要商品的成本、原来平均价格进行统计。在成本的基础上,考虑商品的流通、经营者的合理利润等,给经营者明确商品价格的“天花板”。这样既可以保障消费者的合理权益,又保障企业的经营动力。

采写:南都记者李玲

编辑: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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