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呼吁性同意年龄升至16岁?专家:需与刑责年龄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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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0-05-13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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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讯 记者刘嫚 蒋小天 发自北京 近期,上市公司高管鲍某某涉嫌性侵养女案引发社会关注,也引起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的注意。为防范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他拟于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提交议案,建议修改刑法,将14岁的性同意年龄线提升至16岁,而对存在监护关系、师生关系、管理关系等特殊关系的,性同意年龄应改为18周岁。

建议一般情况性同意年龄应升至16周岁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有学者对此解释,这一年龄界限意味着,不满14周岁幼女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性行为同意能力。如果有人明知女孩不满14周岁而与其发生性行为,即便获得了该女孩事实上的同意,该同意在法律上无效,该人仍然构成强奸罪。

但在朱列玉看来,现行刑法中所规定的14周岁的性同意年龄,已不能满足实践需要,也不符合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女性普遍的心理成熟度。他表示,我国对未成年人的性教育还不充分,14到16岁的未成年人大多还没有对性侵形成明确的观念,面对可能存在的性侵害,保护自己的能力还不足。

朱列玉在议案中提到一组数据,成都工业学院四川性社会学与性教育研究中心课题组的一项调查显示,在3416名13到17岁未成年人中,有高达13.93%的未成年人对自己是否遭受过性侵害表示“不知道”。

据南都此前报道,世界各国对性同意年龄线设定并不一致。在亚洲,性同意年龄低至12岁,也有高达19岁。其中,韩国和日本的情况较为特殊,两国刑法皆规定13岁是性同意年龄,但韩国有特别法《儿童青少年性保护法》将该年龄设定提升至19岁,日本地方自治团体也制定了青少年保护条例,禁止与未满18岁的青少年发生性行为。此外,部分国家、地区规定双方需结婚后才能发生性行为,包括伊朗、沙特阿拉伯、伊朗等。

朱列玉认为,对于防范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最为直接有效的方法应当是修改我国刑法中奸淫幼女罪的有关规定,提高性同意年龄,并且完善相应的法律配套措施。因此,他建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一般情况,性同意年龄一律适用16周岁。

此前已有专家呼吁适当提高自愿年龄线

南都记者关注到,此前也有不少法律界人士曾呼吁修改当前法律规定的性同意年龄线。

有法律界专家建议,由于未成年人自我保护能力弱、认知能力受限,行为控制、情绪控制能力都还不具备,因此应当适当提高“自愿年龄线”,将当前的14周岁提升到16周岁,以对未成年人有特殊保护,同时提示成年人有审慎注意义务。

据公开资料显示,根据韩国2010年“化学阉割法案”对“以儿童为对象进行性犯罪”的初犯和重犯一律进行化学阉割,将儿童的定义从未满13岁扩大至未满16岁。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北京市东城区源众家庭与社区发展服务中心主任李莹认为,我国现行法律规定14岁以为界线,14岁以下是幼女,区分不同年龄段以保护幼女值得肯定,但是其年龄设定偏低,“14岁对很多侵害都无法有效应对,相较于法律更普遍施行的16岁门槛,能够提升到16周岁是比较好的。”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赵军向南都分析,提升“年龄线”观点不值得贸然支持,刑法设置自愿年龄线的目的是对没有能力表达自己真实性意愿的儿童进行特别保护,但这一设置的反向效果就是剥夺了另外一部分实际具有这种能力的未成年人为性表达、性交往、性行为的权利。因此这条线设置过高或过低,都会引发一系列不利于未成年人自身成长的负效应。

赵军还提到,从目前全球立法实践和我国未成年人身体发育及社会化状况看,自愿年龄线设置在14岁并不低,而且这还涉及到与法律中其他年龄规定的协调问题(如刑事责任年龄是不是也要同步提高或降低)。

建议有特殊关系性同意年龄线应升至18岁

为弥补14至18周岁未成年人保护中存在的法律漏洞,南都记者关注到,2013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颁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明确指出:“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在朱列玉看来,该意见明确了负有特殊职责人员的范围,即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但该意见中仅规定了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的情况,对于双方存在特定关系的情况下发生性行为时未成年人对特殊职责人员有关性的同意是否有效并没有加以明确。

为此,朱列玉建议,对于有监护关系、师生关系、管理关系等的情形,性同意年龄应改为18周岁。

对该条款是否能足以发挥保护未成年人的作用,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罗翔也分析,上述司法意见毕竟不是法律,威慑力有限,而且该意见认为,特殊职责人员与未成年人发生性行为构成强奸罪仍然限定为“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就范”,“也就是说必须在被害人不同意的情况下,性行为才构成犯罪,因此,很容易被人钻法律漏洞。”

罗翔还建议,有必要在刑法中增设滥用信任地位型强奸罪,即当双方存在特定关系,未成年人对特殊职责人员有关性的同意在法律中应视为无效,只要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特殊职责人员就应该以强奸罪论处。

赵军则认为,前述《意见》其实是一种“注意规定”或“提示规定”,并不是对原有法律条文的突破,“也就是说根据上述规定,强奸罪的认定前提仍然是违背14—18周岁未成年人意愿,如果未成年人是自愿与人发生性关系,就没有法益侵害,也就不构成犯罪。”

“两小无猜” 性同意年龄应保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上述条款被称为“两小无猜”条款。朱列玉介绍,我国台湾地区“刑法”也规定了“若发生性关系的双方均未满18岁,被告可获减轻或免除其刑”,未成年人发生性行为也是客观存在的社会现实,也不应一刀切地将未成年女性的性同意年龄一律提高至18周岁。

为此,朱列玉建议,男女之间年龄相差不超过5岁的恋爱对象,性同意年龄仍保持14周岁。

编辑:程姝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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