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用“记忆大师”姓名和肖像“拉流量”?赔!

南方都市报APP • 南都政务
原创2020-06-22 2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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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讯 记者赵青 通讯员杜绮祺  名人总能更轻易地吸引目光,部分商家抓住这一特点,利用“名人效应”,在网络上使用知名人士的姓名、照片等为自己“拉流”,以达成“带货”等各种目的,但若双方没有事先达成合意,商家的这种行为就有可能,构成侵权并受到法律制裁,毕竟网络并非法外之地!近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桩案件。 

"名师"被盗用姓名拉流量 是否构成侵权

6月22日,南都记者从广州互联网法院了解到,原告郭某称其系记忆学教学领域名师,某城公司未经许可,在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中使用了其姓名、肖像用于公益课程宣传并附有报名表单,使读者误认为郭某是该公司成员并担任该课程讲师,侵害了郭某的姓名权和肖像权。为维护自身权利,郭某将某城公司诉至广州互联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某城公司停止侵害其姓名权、肖像权,发表致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80000元,赔偿其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115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由某城公司承担。 

某城公司却认为,双方曾就郭某为某城公司讲授公益课程一事达成了口头合意。在此情形下,某城公司认为郭某已默许其使用郭某姓名、肖像用于相应课程宣传,且其非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故不构成侵权。某城公司还认为,郭某诉请的赔偿金额过高,没有事实依据。某城公司使用郭某姓名、肖像是否构成侵权?若构成侵权,某城公司应如何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这些问题成为案件到争议焦点。 

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肖像 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 

广州互联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某城公司未经郭某许可,在案涉文章中多次使用郭某姓名,属于盗用郭某姓名的行为,构成对郭某姓名权的侵害。侵权文章虽已删除,但侵权文章发布数月,浏览人数众多,确给郭某造成一定程度的精神困扰,某城公司应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表致歉声明,为郭某消除影响。 

鉴于郭某所受损失和某城公司所获利益均难以确定,法院依法根据权利人知名度、相关权益的商业价值、行为人主观过错程度、侵权信息受众情况、侵权行为持续时间、损害后果、合理开支、同类型案件判赔标准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为37800元(含合理开支10800元)。 

某城公司经营业务包括记忆课程收费培训,虽然案涉文章所宣传的公益授课活动本身不收取费用,但某城公司长期、多地开展记忆课程公益活动宣传,该行为能够使某城公司获取参与活动的家长、学员个人信息和联系方式,从而拓宽某城公司课程受众范围、增强课程知名度,提高课程销售量以获取更多经济收益。某城公司使用郭某姓名、肖像并配以宣传文字来宣传记忆课程,可能令受众误以为郭某确有参与或推荐该记忆课程,并基于对郭某的信任和喜爱报名参加该课程,为某城公司带来商业利益。因此,某城公司未经郭传威许可,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构成对郭某肖像权的侵害。 

 法院判决某城公司致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南都记者获悉,广州互联网法院近日作出判决,某城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在案涉微信公众号上发表致歉声明并保留三日,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查。如逾期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某城公司承担;某城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郭传威赔偿损失37800元(含合理开支10800元);驳回郭某其他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广州互联网法院主审法官张春和针对此案表示,使用他人姓名,应当获得本人同意,行为人主张已获得本人默许,应当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不能仅从使用肖像的场合是否直接收取费用来判断,而应根据行为人使用肖像的场合、次数、目的、效果等进行综合考量。如使用他人肖像具有潜在商业价值,能为行为人带来商业利益,亦属于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侵犯他人姓名、肖像,除需向本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外,还应赔偿权利人损失。在损失数额及所获利益均难以确定的情况下,需综合考量权利人知名度、相关权益的商业价值、行为人主观过错程度、侵权信息受众情况、侵权行为持续时间、损害后果、合理开支以及同类型案件判赔标准。 

编辑:游曼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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